我镇流乞人员彭某,女,小院镇XX村村民,身份证号:513901XXXXXXXXXXXX,由成都救助站2022年8月送回,经鉴定,此人系智力残疾人,因家庭关系紧张,其父否认父女关系,为避免再次流浪,于2022年8月送往迎接仁爱精神病医院就医。其在外流浪期间未购买过医疗保险,因此导致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住院治疗费用不能报销,合计金额12953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伍拾叁元整)。流乞人员尹某某,女,小院镇XX村村民,身份证号:511025XXXXXXXXXXXX,由成都救助站2022年6月送回,经鉴定,此人系精神残疾人,为避免再次流浪,于2022年6月送往迎接仁爱精神病医院就医。其在外流浪期间未购买过医疗保险,因此导致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住院治疗费用不能报销,合计金额19882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捌拾贰元整)。此两人共计住院治疗费用32835元(大写:叁万贰仟捌佰叁拾伍元整),因我镇财力物力有限,已向区民政局申请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