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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顽物得志百货店在网络平台销售三无儿童玩具案行政处罚决定( 资雁市监处罚〔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1-17   录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顽物得志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AGH3P4R

住址:※※※

经营者:王惠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2022年9月28日,本局接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举报单(编号为1512002002022092838080617),举报称其在抖音商城(顽物得志百货店)购买的宝宝浴室戏水小乌龟,质量很差,为三无产品,没有国家强制认证的CCC标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该网店的线下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网店仅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无实体经营门店。通过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营者承认其确在其抖音商城的网店(顽物得志百货店)中有销售戏水小乌龟。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并指定三名办案人员予以调查。经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程序,于2022年12月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顽物得志百货店系于2021年4月29日,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核准成立在资阳市雁江区狮子路(车城小区一期)3幢12号从事日用百货互联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抖音商城)开办了网店:“顽物得志百货店”,无线下实体经营门店。当事人在抖音商城中的网店的经营模式如下:当事人网店中发布、上架的产品信息均是从其他网店粘贴复制,当事人线下无产品实物。消费者在其网店下单购买后,当事人根据消费者的下单情况再另外从他人的网店搜寻相同但价格更低的产品进行下单购买,下单后将收货人信息改为在其自己网店下单的消费者信息后由其他的网店直接向消费者发货,不在当事人处周转,当事人通过赚取产品差价获利。

2022年9月18日,举报人以8.57元的价格在当事人网店(顽物得志百货店)下单了一件宝宝戏水玩具,当事人接单后于2022年9月23日以3.99元的价格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友友玩具商行下单了一只玩具戏水小乌龟,由友友玩具商行直接将该商品邮寄给举报人。当事人网店中上述产品的链接名称为“宝宝洗澡小黄鸭玩具浴室戏水男女孩0-3岁婴儿童沐浴玩水乌龟神”,在链接的商品详情展示页面上有产品简介,标注有名称:上链乌龟;适用年龄:18个月及以上;货号:YB1781;产品尺寸:9※8※5.5cm;材质:环保ABS;彩盒尺寸:9.2※5.6※9cm。因涉案产品网页上标注材质为环保ABS、适用年龄:18个月及以上,故涉案产品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儿童塑胶玩具。关于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等基本信息也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从上架该商品至案发仅销售了1件,货值金额为8.57元,违法所得为4.58元。

另查明,当事人网店(顽物得志百货店)内所有商品链接均于2022年10月28日前下架。

另关于消费者举报该涉案产品的实际发货店铺“友友玩具商行”涉嫌销售“三无”宝宝戏水小乌龟玩具的违法线索,本局已于2022年11月26日移交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9月28日,本局收到消费者在四川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举报单及附件资料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顽物得志百货店涉嫌在网络平台(抖音商城)销售“三无”戏水小乌龟案的案件来源;

2、2022年10月28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张恒进行询问所作《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网络店铺“顽物得志百货店”无实体门店,当事人的经营模式情况,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三无”玩具戏水小乌龟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该涉案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事实。

3、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经营者王惠兰及被委托人张恒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和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4、2022年10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其网络店铺关于上述涉案产品的网络链接页详情截图打印件6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网店中上述产品的链接名称为“宝宝洗澡小黄鸭玩具浴室戏水男女孩0-3岁婴儿童沐浴玩水乌龟神”,在链接的商品详情展示页面上有产品简介,标注有名称:上链乌龟;适用年龄:18个月及以上;货号:YB1781;产品尺寸:9※8※5.5cm;材质:环保ABS;彩盒尺寸:9.2※5.6※9cm。因涉案产品网页上标注材质为环保ABS、适用年龄:18个月及以上,故涉案产品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儿童塑胶玩具的事实。

5、2022年10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其网络店铺关于上述涉案产品的订单页截图打印件3份共4页。证明2022年9月18日,举报人以8.57元的价格在当事人网店(顽物得志百货店)下单了一只玩具(戏水小乌龟),当事人接单后于2022年9月23日以3.99元的价格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友友玩具商行下单了一只玩具戏水小乌龟,由友友玩具商行直接将该商品邮寄给举报人以及关于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仅销售了1单的事实;

6、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涉案产品的实际发货店铺友友玩具商行的相关信息截图打印件5份共5页。证明该涉案产品实际销售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的事实。

7、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交其网络店铺的商品管理页详情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改正,下架了网络店铺所有商品的事实。

8、2022年11月26日,本局发出《案件移送函》(资雁市监行移〔2022〕11号)1份共1页及函件邮寄回执1份共1页。证明本局将消费者举报上述涉案产品的实际发货店铺“友友玩具商行”涉嫌销售“三无”宝宝戏水小乌龟玩具的违法线索移交处理的事实。                    

 2022年12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资雁市监处告〔2022〕512002220008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宝宝戏水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CCC”的宝宝戏水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CCC”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关于涉案产品仅销售了1件,货值金额较小,且在案件发生后表示改正态度诚恳,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立即改正问题,下架了店铺所有商品,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认为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宝宝戏水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4.58元处罚。

对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CCC”的宝宝戏水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4.58元(大写:肆圆伍角捌分);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共计罚没款504.58元(大写:伍佰零肆圆伍角捌分)。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8元(大写:肆圆伍角捌分);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共计罚没款504.58元(大写:伍佰零肆圆伍角捌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电子非税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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