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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乐至县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十四条扶持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乐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329

 

乐至县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十四条扶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规范提升等相关政策,推进全县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共资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资农领办〔202134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富裕农民的作用,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结合我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规范机构建设管理。依法制定符合农民合作社实际的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功能性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力和凝聚力。指导合作社规范运行,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不得参与示范社评定和申报扶持项目。建立空壳社清理和退出常态化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空壳社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合作社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成员账户,详细记录成员出资额、量化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等信息,允许成员查询,定期向成员公布,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鼓励合作社培养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服务,规范财务会计核算,鼓励开展会计电算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农民合作社应结合自身实际,编制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对本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可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三、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落实农业设施用地保障。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村民住宅用地。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

五、加大农业用电扶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农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川发2020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六、落实农业用水保障对于农民合作社生产用水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农民合作社种植抗旱节水农作物。支持农民合作社通过滴管、水肥一体化设施节约用水,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对农民合作社新建或整治输水沟渠、塘堰、提灌站等水利基础设施,在农业水利项目中予以优先扶持。

七、加强农业项目扶持。在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林业重点工程、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农业项目建设规划区域内,优先支持改善农民合作社的田间生产便道、田型调整、地力培肥,以及沟、池、渠、凼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开展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健全示范社名录信息,到2022年底,全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达到20家以上。对新评定的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给予项目倾斜,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不低于10万元补助项目。持续开展示范社监测,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

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优化专合社开户服务。推动银行机构在银行营业网点公示相关流程及所需要资料。全力开展整村授信工作,推动银行机构建立包含专合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档案。积极引导银行机构产品创新,强化对农民专合社的融资支持。组织辖内银行机构持续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金融方面知识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农民合作社推出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的普惠金融产品,着力解央农民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评级授信,灵活开展金融服务。严厉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九、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议事协调机制,推进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共同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本部门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积极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十、加强辅导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议事协调机制,推进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每个乡镇设置1名以上辅导员,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聘乡镇辅导员。鼓励开展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建设,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支持创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服务组织。

十一、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农民为主体、产业为纽带、服务为根本的原则,支持农民合作社成立县域或产业类的联合服务组织。推广村集体+农民合作社+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等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鼓励农民合作社拓展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的服务功能,延伸产业链条,积极参与实施涉农项目建设,开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烘干储藏运输、冷链物流、包装销售等服务,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十二、强化新型人才支撑。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人员培训,增强其带农致富能力。鼓励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积极利用互联网+,鼓励农民合作社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智慧气象等信息技术发展智慧农业、数字农业,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十三、落实创先创优奖励。支持和鼓励农民合作社或法人在各行业、各领域创先争优。对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荣誉的农民合作社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奖金,优先享有各级项目支持,优先推荐为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合作社创建自主品牌,加强品牌营销推介,支持开展新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登记,打造金字招牌农产品品牌和地域名片,按照品牌创建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十四、强化利益联结。鼓励农民合作社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农户自愿入社,支持成员以多种形式作价出资,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在生产合作、品牌共享、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利益联结,共享发展成果。支持农民合作社抱团发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以合作社名义创办农业企业。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融合发展,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和乡村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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