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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本 公共服务下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8   录入: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下延工作的   

各市(州)社保局(中心)、机保局(中心)、居保局: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是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的重要载体,是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是人民群众就近获得社保服务的直接窗口。为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下延工作,增强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和“放管服”改革、“温暖人社”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完善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经办服务,着力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办理社保业务,有序推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工作原

(一)坚持标准统一,需求引领。以全省统一的社保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为引导,紧贴参保单位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以解决群众最为关切和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为导向,持续开展社保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内容、流程、服务等标准化、规化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

(二)坚持改革创新,公开透明。深入推进“互联网+人社”,不断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创新方式,实现更多服务事项“就近办”“家门办”。公共务事项做到内全公开、业务全留痕、过程全督、结果可核查,切实维护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顾,协同推进。坚持线下窗口现场服务和线上智能在线服务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高质量服务。统筹利用、优化、配置现有资源,不断升基层社保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全省社保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

三、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全省范围内下延乡镇(街)、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社会保险基本公共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同,流程更加完善,服务持续优化,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实现社会保险高频服务事项就地、就近办理,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全流程、无差别的方便快捷服务。

四、主要任

(一)明确基层服务事项

1.统一服务项。以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操作手册为依据,统一制定下延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并据工作推进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同一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理时限等要素全省统一。

2.注重事项公开对下延乡(街)、村(社区)的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办事指南、服务承诺、办事流程等内,编印办事指南和宣传资料,在服务场所公示公开,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线上线下做到标准、内容一致

3.梳理下延事项。各地应在全省统一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况,增加符合本地经办实际的公共服务事项。则上市《州)范围内规范统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险或低险高频社保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必进”。

(二)规范基层场所设置

4.做好场地建设。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除按照乡(街道)、村(社区)相关要求进行场地设置外,要在显位置设置公告公示栏和政策宣传专区,对下延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等服务内容进行公开,因场地限制不能全部集中公告公示的,可采取宣传架(栏)等形式补充,有电子屏的可过电子屏滚动播放相关信息。

5.配置必要硬件。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置综合服务窗口、专职档案柜,配备专网电脑、高拍仪等专用设备和网络;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要有专门的办事区域和档案存放设施,并配备必要的电、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配置网自助服务终端、双目摄像头、电子签名板、读卡器等设备,提供不间断和高质量社保服务。

(三)创新基层服务模式

6.推进“互联网+”社保服务大力推广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12333”手机APP、“四川人社”手机APP、电子社保卡等便捷渠,通过制作视频动画、印发宣传资料、在服务网点增设网办电等方式,积极引导办事群众自助办理社保业务,实现7×24小时不间断社保服务

7.推行知承诺制服务模式。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则,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对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社保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要求办事群众补齐资料,在书面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即时按承诺事项予以办理,解决群众提交资料难的问题。

8.推行业务代办、上门帮办、手把手教办。对有条件的基层网点,可通过件代办、“村”系统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基层业务范围。对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人员,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对有能力使用手机或电脑的办事群众。在窗口办理业务的时,积极引导其使用手机APP或网厅办理社保业务。

9.探索推广电子证照应用。由国家机关签发的电子身份证、电子社保卡、电子驶证等电子证照,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办理社保业务替代实体证件使用,着力提供方便捷、高效的服务模式。

(四)加强基层队伍建

10.强化人员培训。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本辖区内乡(街)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经办、系统操作、业道德等培训,确保每年至少培训一次,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对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训,充分发挥其基层政策宣传员、群众服务员、业务受理员的作用。

11.全考核机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乡(街道)、(社区)社保业务经办的指导力度,强化组织协调和督管理。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会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乡党委政府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表彰激励等方面,同时要加强村(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探索完善薪酬补助、责任追究等激励约束机制。

(五)强化经办风险防控

12.强化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将乡(街道)、村〔社区)业务纳入内控检查范围,定期开展内部核检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诉督举报制度,在各服务网点和政府网站等公布投诉监督举报渠道和方式

13.加强权限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展经岗位与经办业务风险识别和评估,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按照不同人员身份和岗位设定应业务权限,杜绝人、岗位、权限不适现象,严格申请、审核、审批、权流程,对长期不在岗人员权限要及时理,做到规配置、及时维护

14.规范档案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档案要定期移交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移交时社保经办机构要与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资料完整准确。移交后的档案要按照社保理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入库。

15.强化法纪教育。坚持教育为先,突出预防,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社保险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并将常态化、持续性开展警示教育作为防范化解经办险的重要举措。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实施中的问题,强化人员、经费、场地、信息化保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煤体、电视、报纸、基层服务网点、银行合作机构等,加大社保基本公共服务下延事项内容、办事地点、办理渠道,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积引导参保单位和群众就近、就地和线上办理社保业务。

(三)加强监督评价。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推进社保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及社保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下延工作的指导协调,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 四川省下延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21219

附件

四川省下延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指导清单

主项

子项

办理情形

下延层级

 

 

(一)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乡镇(街道)

2.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乡镇(街道)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乡镇(街道)、村(社区)

4.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乡镇(街道)、村(社区)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乡镇(街道)

 

 

 

(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6.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不含机保)

 

乡镇(街道)

 

7.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不含机保)

基本信息变更

乡镇(街道)、村(社区)

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出生时间等重要信息变更

乡镇(街道)

8.定期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修改为社会保障卡

乡镇(街道)、村(社区)

修改为非社会保险卡

乡镇(街道)

 

 

(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9.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乡镇(街道)

10.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乡镇(街道)、村(社区)

1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乡镇(街道)

12.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乡镇(街道)

 

 

 

(四)养老保险服务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乡镇(街道)、村(社区)

1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不含机保)

 

乡镇(街道)

1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待遇申领(不含机保)

 

乡镇(街道)

16.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乡镇(街道)、村(社区)

(五)工伤保险服务

17.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乡镇(街道)、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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