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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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双劲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3-13   录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2211

 

乐至县双劲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4J9J003

地址:乐至县天池镇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明,男,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7601021418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黄花园六组5号

 

2022年12月21日,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乐至县双劲鞋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核实乐至县双劲鞋业有限公司涉嫌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448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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