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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3-03-22   录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2第30号、第31号、第32号、第33号),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佳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豆油”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大豆油,规格型号:25kg/桶,生产日期:2022-08-19,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佳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佳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乐至县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处罚款1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环节未将大豆油做好密封保存,导致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535-2017《大豆油》要求。乐至县局责令当事人严格生产流程各环节把关,不再生产不合格食品,于2022年121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乐至县金世纪生活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和“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海南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26,被抽样单位名称:乐至县金世纪生活超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联苯菊酯。不合格食品名称:黑芝麻,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04-28,被抽样单位名称:乐至县金世纪生活超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南香蕉”和“黑芝麻”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免于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134.8元。

 三、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资阳建设路店销售的“活鲈鱼(淡水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活鲈鱼(淡水鱼),生产(购进)日期:2022-10-01,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资阳建设路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活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资阳市雁江区彰德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乌梅”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乌梅;生产(购进)日期:2022-06-15;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彰德府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苋菜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乌梅5.809公斤;3、罚款人民币8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食品为当事人外购,由于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食品进货关,不再购进以及销售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23年1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五、资阳市雁江区尚购超市销售的“精品甜王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精品甜王香蕉,生产时间:2022-10-01,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尚购超市,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2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吡虫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精品甜王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2元;2、处罚款1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销售的“精品甜王香蕉”

吡虫啉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并于2023年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六、安岳县龙主山泉水业门市销售的“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09-30,规格型号:17.5升/桶,被抽样单位:安岳县龙主山泉水业门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重庆国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安岳县龙主山泉水业门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2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销售了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储存、销售环节的食品管理,防止包装饮用水因保管不善导致产生铜绿假单胞菌等细菌。安岳局已于2023年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资阳市雁江区海中宝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海鲈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海鲈鱼;生产日期:2022-10-03;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海中宝水产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氯霉素。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2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资阳市雁江区海中宝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7元;2、处罚款1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销售的“海鲈鱼”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要求。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并于2023年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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