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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2023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一期)——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录入: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下午,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至县某副食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该店正在营业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2MA69886E4Y)。

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右手货架最上层发现了10罐驯捕劲牛®。这批驯捕劲牛®维生素能量饮料侵犯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从吉盛批发部开到佛星镇上的配送车处购进的这批涉案驯捕劲牛®维生素能量饮料,购进数量为一件(24罐/件),购进总价为110元。当事人销售价为6元1罐,截止执法人员扣押当天,该批驯捕劲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剩余10罐。当事人表明不知道涉案驯捕劲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但未建立销售台账。

2023年3月6日,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驯捕劲牛®维生素能量饮料进行鉴定后结论为:“上述涉案产品不是“红牛”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我司认为,上述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图形及包装装潢等元素,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产品几乎一致或高度近似,已涉嫌构成侵犯“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属于侵犯“红牛”权益的商品”。并出具了《鉴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权罐驯捕劲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委托方:红牛维他命(天津)健康饮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河南星巴生物有限公司,产地:河南·商丘,净含量:250毫升,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41142100980)10罐;

2.罚款:200元(贰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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