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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0   录入:雁江区迎接镇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
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
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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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第一章


笫一条
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高基金
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
发〔202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医疗救助市级
统筹。
第四条
优化救助流程,规范结算程序,依托四川省医疗保
障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
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确保困难职工和城乡居
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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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经办和管理。
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税务、工会、银保监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能职责开展本辖区内医
疗救助工作。
积极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等组织参与医疗救助服务。夯实医疗救助服务体系,推动医疗
救助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我市户籍,且参加了职工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认定
第七条 救助对象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
(三)低保对象;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
贫监测对象);
(六)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
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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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以上6
类救助对象类别归类后予以分类救助。
第八条
救助对象按部门职责实行动态管理。特困人员、孤
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
门负责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和
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民政、乡村振兴部
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资助参保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
低保对象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 75%给予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
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第十条
医疗费用救助
(一)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
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救助费用
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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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
入救助保障。
(二)救助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
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
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
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因病致贫重
病患者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
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
和住院救助保障,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
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三)救助比例及限额。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
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
助。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一致。特困人员、孤儿
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
助,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
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000元。
(四)倾斜救助。执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人员、
孤儿、低保对象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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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
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
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孤儿
1万元;低保对象8000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
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000元。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由市乡村
振兴局适时调整公布。
(五)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原则纳
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
(六)医疗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比例、限额等由市医疗保障
局、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
基金支撑能力适时调整公布。
第四章
救助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参保程序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市财政局根据县(区)民政、
乡村振兴、医保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按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将医
疗救助资金划转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收入账户。
第十二条
医疗费用救助程序
(一)联网结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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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结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二)非联网结算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未在定点医药机构完
成结算的,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
请救助,经有关部门核查、认定,县(区)医保部门按规定进行
结算救助。
救助对象就医后申请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诊的(含办理异地居住、急诊
抢救备案的),执行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原则
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
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缴住院押金。
第十四条
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县
(区)医疗保障部门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个人年度累计
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
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民政、乡村振兴部
门做好监测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确定为相应救助对
象,并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障待遇。全
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
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民政、乡村振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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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
“依申请救助”人员中由有关部门认定为6类救助对象的,以认
定时间为节点,按规定进行救助。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
合的方式筹集,包括:
(一)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及相关部门(单位)资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划转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医保会同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救助对
象人数、户籍人数和财政补助资金等因素,结合上年度医疗救助
支出等情况预算财政补助资金。
各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在当年按进度
上缴至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1 月底前上缴 20%,6 月底前
上缴 50%,9 月底前上缴剩余部分。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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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上年基金支出、结余、绩效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支出计划。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
况监测,超计划支出的县(区)应在当年足额追加财政预算,并
上缴至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
用于接收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和利
息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账户。
医疗救助基金支出账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医疗
救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
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
级经办机构基金。
第十九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周转金制度。市财政局可按照
上年度医疗救助费用支出月平均额的 1—2 倍设立周转金,每年
初拨付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支出账户,年底清算。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定点医药机构属地管理原则及时
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定点医药机构。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
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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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强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做
好医疗保障费用监控、稽查审核工作,重点监控开展医疗救助服
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
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
基金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
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另有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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