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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0-0001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0-12-15 文  号: 安府办发〔2020〕5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办发〔202055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5

安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各种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禁毒办通〔2018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等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时,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问题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六条 安岳县公安局为受理举报机构。

        举报电话:110028-24536855

        举报邮箱:1492291738@qq.com

        举报地址:安岳县兴隆街120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举报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可卡因、吗啡等传统毒品线索的;

(二)举报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冰毒、冰毒片剂(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合成毒品线索的;

(三)举报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持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如杜冷丁、安定)等国家规定管制药物线索的;

(四)举报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物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宾馆、酒店、网吧、洗浴中心、出租房、茶楼、歌舞娱乐等场所毒品问题线索的;

(九)举报外流人员涉及毒品犯罪线索的;

(十)举报其他毒品犯罪线索的。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或举报时提供的信息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其他毒品由县禁毒委办公室按规定标准换算为等量的海洛因执行)予以奖励,数量特别巨大的,据情奖励。

1.提供线索侦破毒品犯罪刑事案件未缴获毒品或缴获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下的,视其案件情节,每件奖励500元至1000元;

2.缴获海洛因、冰毒10克(含10克)至100克(不含100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缴获海洛因、冰毒100克(含100克)至500克(不含500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3000元;

4.缴获海洛因、冰毒500克(含500克)至3000克(不含300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5000元;

5.缴获海洛因、冰毒3000克(含3000克)至5000克(不含5000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6.缴获海洛因、冰毒5000克及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

(二)举报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予以奖励,数量特别巨大的,据情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100千克及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400千克及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50千克(含50千克)至400千克(不含400千克)的,每案奖励500元;400千克及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缴获量予以奖励。

1.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罂粟铲除量在500株(含5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不含500株)至3000株的(含3000株),每案奖励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不含3000株)至10000株(含10000株)的,每案奖励2000元;罂粟铲除量在10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的。缴获量在50千克(含50千克)至200千克(不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及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物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000元至50000元。

(五)举报公安部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公安部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省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举报市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500元;举报一般上网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六)举报在宾馆、酒店、网吧、洗浴中心、出租房、茶楼、歌舞娱乐等场所内吸贩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奖励。

1.根据举报,在同一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名至5名(含5名)吸贩毒品人员的,每案奖励200元至1000元;

2.根据举报,在同一场所内一次性查获5人以上吸贩毒品人员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

3.根据举报,查处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案奖励2000元。

第九条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另行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问题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县禁毒委办公室。《举报毒品问题奖励审批表》由县禁毒委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初预算、年终结算。县禁毒委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案件的审核、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举报毒品犯罪奖励专项资金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县禁毒委办公室按照财经规定送请相关领导审批后予以兑付。

第十五条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县禁毒委办公室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第十六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实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方式骗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的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岳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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