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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2-0001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5-18 文  号: 乐府办规〔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20221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至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8        

乐至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强化人才公寓管理,发挥好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激励保障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县政府统筹建设,用于解决全县各部门、单位或县域企业引入的各类人才住房问题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党政主导、服务人才、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条件认定、入住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县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包括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委托物业管理等)。

 

第二章  入住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入住条件。在乐至城区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乐至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规定,从县外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入驻乐至,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内,经主管部门审核,组织部门认定的高级管理人才或与《乐至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规定的五类人才相当层次的各类人才;

(三)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入住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向县委组织部正式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乐至县人才公寓入住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正式推荐报告;

(三)个人申请(须有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

(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无房证明;

(六)无违法犯罪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审核。县委组织部根据申请条件和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研究。

第八条  分配。县委组织部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申报时间等因素提出入住名单,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经研究通过的下发《乐至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第九条  。对批准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凭《乐至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与县房管局签订入住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三章  公寓管理

第十条  人才公寓实行合同制管理,入住合同由县房管局制定,入住人员需与县房管局签订书面入住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并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连续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从第一次入住之日起算)。5年续租期内,入住人员须每年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委组织部提出续租申请,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县房管局继续签订入住合同。5年续租期满的,入住人员须在到期后15日内退出人才公寓。仍需续租的,入住人员须遵照申请程序,重新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入住申请,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实行交租费入住、押金担保、个人承担日常费用的管理方式。

(一)公寓房租费用。人才公寓入住人员需承担租赁费用,由县房管局参照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按《乐至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直接引进的ABCDE五类人才及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可免租金入住但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资助,5年期满后仍需入住的,由县房管局参照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入住押金。批准入住的人员,按照县房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押金,押金由个人承担,用于公寓内公共设施的财产担保。入住人员退出公寓时,经检查没有损坏公寓内公共设施,由县房管局全额予以退还。

(三)日常费用。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应承担入住期间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环卫、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一经分配,未经县委组织部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四条  入住人员不得擅自将所居住的公寓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不得作其它处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要按照房管局的要求,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房管局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人才公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推荐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单位(系统)应协同配合县委组织部、县房管局做好本单位(系统)入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系统)入住人员遵守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在入住期限内,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除入住协议,并在下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出手续:

(一)在乐至城区内获得自有住房的;

(二)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三)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破坏公寓设施或擅自装修所居住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各类日常费用(物业、环卫费用)拖欠两个月未缴清的;

)违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入住人员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了人才公寓,租期内结婚并需要继续租住婚后要退出其中一套;

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九条  入住人员退出人才公寓时,由本人填写《乐至县人才公寓申请退房审批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单位和县房管局提出退房申请。县房管局负责对公寓配备的生活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签字确认移交,并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同意的由县房管局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公寓设施有损坏的,责令入住人员修补完善或照价赔偿后再进行移交,修补移交工作须在第十八条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  入住人员退出人才公寓时,公寓设施损坏且在规定退出时限内拒不赔偿的,由房管局照价从担保押金中扣除;对已下达退出通知且在规定相关时限内拒不退出人才公寓的,按合同规定予以清退,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租住人才公寓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的受理审核、房源筹集、租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617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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