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522030/2022-00019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乐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3-01 | 文 号: | 乐府规〔2022〕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乐府规〔2022〕1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乐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有效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至县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县城规划区内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至县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县城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流、湿地、水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核准后的现状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控制图则,设告示牌。规划绿线同批准的规划一并公布,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临时占用期满,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间,占用者应当在现场设置相关标识,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准单位、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绿篱和其他植被;
(二)利用树木、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擅自在城市绿地上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游泳、垂钓,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五)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地配套设施;
(六)挖土、采砂、取石,开垦种植,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其他动物;
(七)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