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资阳市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资府办发
索 引 号: 008539043/2022-0005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04 发布日期: 2022-07-07 文  号: 资府办发〔2022〕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22〕25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资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和《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各政务部门建设或社会投资建设使用财政资金运维的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标准的项目,包括支撑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软件和外围设备等(不包括办公终端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发挥。

第五条  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负责管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登记备案、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按职能职责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

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托市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  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中央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需市(州)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省、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八条  对于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市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市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项目建设、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

第十条  市级部门(单位)需县(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审批。市级部门应加强对县(区)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市县共享协同或各县(区)有共同需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鼓励采用县(区)委托、市级牵头共建、资金分级负担的模式建设,减少重复建设、各成体系、数据割据。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接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省、市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信息化规划。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国、省、市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信息化规划等,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通过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市级预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等。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省、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单位)业务需求,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方案进行集中审查,确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并按程序报审。审定后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且总投资大于2000万的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方案(由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局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等专篇(章)。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征求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并按程序审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项目,各需求部门(单位)应编制项目服务需求方案报送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审核,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实施建设,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确定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前,书面征求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意见。市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由审批部门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统计入库职责。

第二十八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需求部门的业务需求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批复总投资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三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报告,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情况向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报备。

建设项目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原则上应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评估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采购单位按要求组织初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新增政务云资源,不批准该项目的后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不予受理部门(单位)次年度建设需求,不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系统的运维服务项目申报:

(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在维保结束需采购运维服务的上一年第三季度向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申报运维服务项目的服务需求方案;

(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在需采购新一轮运维服务的上一年第三季度向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申报运维服务项目的服务需求方案。

各项目的服务需求方案经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同意后,通过集中采购方式,集约节约开展运营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信息化系统,在运维合同到期后逐步将系统管理权限移交至有运维能力的市级国有平台公司,减少自管自用自维。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第三方审计、第三方测评、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或者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程监理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运维项目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经费纳入运维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程序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运维项目经费审核后统筹保障,纳入市本级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各部门预算,预算统筹的经费包括预算内资金、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自有资金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六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四十一条  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市财政局和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项目、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公安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和密码应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密码应用要求。

第四十九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政务云资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县(区)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新建和改造升级的政务信息项目须依托市政务云、政务外网建设,不再新建机房,不再采购计算、存储等硬件设备,现有自建政务信息系统须迁移至市政务云。

第五十三条  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需要进行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信息系统,应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交换业务,不再新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五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建设城市大脑,应与市智慧治理中心架构保持一致。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审批前应通报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并通过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市级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建设、运维管理的主体职能。项目使用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的使用主体,在项目建设前可提出项目建设需求,项目建成后的作为授权使用单位。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智慧城市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资府办发〔2017〕67号)同时废止。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