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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2-0006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7-29 发布日期: 2022-08-01 文  号: 资府发〔2022〕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发〔2022〕11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于印发资阳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资阳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资阳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提升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激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活力,示范带动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增强资阳相关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阳市质量奖是资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资阳市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请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资阳市质量奖分为资阳市质量奖和资阳市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届,每届资阳市质量奖和资阳市质量奖提名奖各5名,获奖总数不超过10个。当年申报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资阳市质量奖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资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评委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委会副主任,成员由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办主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资阳市质量奖评审活动开展,研究决定评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资阳市质量奖评审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指导评审办日常工作,监督评审办工作;

(四)审核拟授奖组织,并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修)定资阳市质量奖评审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资阳市质量奖申报工作;

(三)审查申报组织资格,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组建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指导、监督评审组工作;

(五)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受评委会委托向社会公示;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组织资料,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拟授奖组织名单。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的行业专家参与评审。

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的有关管理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审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可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由评审办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成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管理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资阳市质量奖的组织(不接受个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

(二)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技术、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服务质量指标等方面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开展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的创新,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资阳市质量奖:

(一)近3年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的;

(二)近3年参加资阳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三)近3年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四)近3年有被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近3年内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等其他符合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的;

(六)近3年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的组织申报资阳市质量奖。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资阳市质量奖的组织,可以在获奖3年后,再次申报资阳市质量奖,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已经获得资阳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再次申报资阳市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资阳市质量奖评审以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主要依据,结合质量提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作为评审标准。

评审细则根据评审标准实践发展变化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六条  评审标准总分为1200分,获奖组织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报组织未能达到最低得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发布通知。资阳市质量奖评审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评审办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

第十八条  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申报材料经所在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但非营利性组织应当同时征得市级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由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会同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资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并告之被评审组织。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审议。评审办汇总评审组的建议意见后,将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议。经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推荐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推荐授奖组织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批通报。评委会对推荐授奖组织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发文通报。

 

第六章  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首次获得资阳市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经费补助20万元。对首次获得资阳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经费补助10万元。经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

对再次获得资阳市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六条  资阳市质量奖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

第二十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获奖组织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获奖名称,但必须标明获奖年度,并不得在包装、装潢上标注获奖名称。

第三十条  资阳市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资阳市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和经费补助,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较大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凡被撤销资阳市质量奖的组织,不得在对外宣传中使用已被撤销的获奖名称,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组织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情况,发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载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评审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资阳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资阳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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