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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2-0003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5-18 文  号: 乐府办规〔2022〕2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规〔2022〕2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8        

乐至县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根据“人才强县”战略部署要求,按照有关资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人才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审、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安排和拨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县各类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主要包括:

(一)人才引进。主要用于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

紧缺人才和团队,全县性组团赴省内外、国(境)外招才引智活动,以及柔性引才所需经费资助。

(二)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全县重点人才队伍培养培训项目经费资助。

(三)人才资助。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各类资助,具体包括对统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和生活资助;对引进的顶尖团队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的项目资助;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培训资助;对引进的和本地的顶尖人才给予的一次性政府特殊资助;对企事业单位、产业联盟等举办全国性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的资助。

(四)人才激励奖励。主要用于国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县“帅乡英才”的激励资金;对引才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高端人才的奖励;对高层次人才获取职业资格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对人才工作业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人才发展平台。主要用于众创空间、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基地)、高端引智机构、创新机构以及“五名”人才工作室等人才发展平台的资助;组建新型智库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课题研究、项目合作等资助。

(六)人才服务。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学习考察、研修疗养、健康体检以及管理期满后持续关心培养所需的工作经费。

(七)其他人才工作。主要用于人才规划编制、人才资源统计调查、人才工作调研、人才联谊活动举办,以及人才库和信息网络建设的工作经费。

(八)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人才项目资助。

(九)上述项目评审、论证、调研、培训、宣传等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上述范围人才开发工作资助标准,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由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和人才工作重点任务安排,编制人才资金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6月前向县财政局编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条  县财政局对县委组织部提出的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审定、县人大审议批准后,以批准额度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指标下达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纪要或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个人)。

第十条  项目执行后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政策要求,由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按照审定后的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分项目、分类别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向县委组织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初审。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不纳入评审;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表、提供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充完善。

(三)评审。县委组织部组织相关人员通过调阅资料、实地查看、召开评审会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遴选产生拟资助对象或项目,按相关规定履行公示等程序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

(四)审批。县委组织部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或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对专项资金的审批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经费开支范围应与申请项目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违规列支。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受资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县委组织部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反馈县财政局,并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纳入决算报表编制。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在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县委组织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考评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县委组织部应当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县财政局应在县委组织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对重大项目由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追回财政资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617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乐至县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

乐至县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报表

(  年度)

一、申报单位情况

单位

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单位

地址

 

申报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账户

名称

 

开户银行

 

单位银行账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申报理由

(可另附页说明)

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委组织部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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