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资阳市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资府办发
索 引 号: 008539043/2022-0008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15 发布日期: 2022-10-18 文  号: 资府办发〔2022〕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22〕4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

 

 

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以下简称“约谈人”)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坚持综合研判,服务工作大局;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预警提示:

(一)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单月排名全省县级行政区域后30名,或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率单月未达到阶段目标的;

(二)水质优良率单月同比下降的;

(三)国、省考核断面单月水质同比下降1个类别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一)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季度排名全省县级行政区域后30名,或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率季度未达到阶段目标的;

(二)空气质量因管控不力,出现重度污染天气1天的。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等人为可控因素管控不力出现轻度污染天气的;

(三)水质优良率连续2月低于考核目标要求的;

(四)国、省考核断面单月水质为Ⅴ类或劣Ⅴ类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市政府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连续通报2次及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排放管理不当,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

(四)重点减排项目、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重点环保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或进展缓慢可能难以按期完成的;

(五)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滞后、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期完成的;

(六)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

(七)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情况较为严重,被市环委办通报10次及以上的;

(八)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九)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影响生态环境独立执法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

1.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半年排名全省县级行政区域后30名,或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率半年未达到阶段目标的;

2.空气质量因管控不力,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天的。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等人为可控因素管控不力出现中度污染天的;

3.国、省考核累计均值连续2个月水质不达标且同比下降,或连续3个月水环境质量指数(CWQI)排名后3位的;

4.国、省考核断面半年水质类别低于考核目标要求的;

5.水环境质量指数在全省187个县(市、区)半年排名同比下降超过5位的。

(二)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三)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市内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辖区内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同比下降的;

(五)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六)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滞后、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期完成,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未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导致发生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

(八)落实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较差,资金执行进度缓慢,资金项目工作作为典型案例通报且未及时整改,或未完成市环委办下达的中、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任务数的;

(九)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

1.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前三季度排名全省县级行政区域后30名,或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率前三季度未达到阶段目标的;

2.空气质量因管控不力,出现重度污染天气3天的。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等人为可控因素被省上通报的;

3.国、省考核断面前三季度水质类别低于考核目标要求的;

4.水环境质量指数在全省187个县(市、区)前三季度排名同比下降超过5位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三)造成生态红线破坏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四)因重点环保工作任务未完成等原因,导致市政府被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约谈的;

(五)中、省环保督察发现严重问题并列为典型案例公开通报的;

(六)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全国或省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区域、流域限批的;

(八)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

1.市政府约谈后3个月内环境质量仍未取得改善的;

2.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年度排名全省县级行政区域后20名,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率年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3.空气质量因管控不力,出现重度污染天气4天的。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等人为可控因素被中、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通报的;

4.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的;

5.年度水质排名全省后10位或改善幅度后10位的。

(二)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不进行预警提示、通报和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由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市级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经约谈人批准后实施,约谈建议部门负责协助办理约谈事宜。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约谈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和约谈参加方。约谈通知应包括约谈事由、约谈要求、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参加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约谈通知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十三条 约谈由约谈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被约谈人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就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三)签署约谈纪要。

第十四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约谈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准时到场接受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被约谈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应说明原因,经约谈人同意后可推迟约谈。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约谈纪要,纪要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约谈纪要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原因进行评估分析后,认定的首要原因涉及的有关领域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相应领域分管负责同志。

第十七条 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应当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精准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严防整改“一刀切”,坚决杜绝监测数据造假,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报约谈建议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按约谈要求定期书面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整改任务完成后,应当向约谈建议部门书面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应一并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约谈建议部门对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整改核查意见报约谈人审批后书面通知被约谈人所在单位,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商约谈建议部门及时整理约谈涉及的相关问题,形成调查情况报告,如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在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约谈可视情况实行内部约谈或公开约谈。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公开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邀请媒体列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