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人民政府
安岳县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岳县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安府办函
索 引 号: 008526322/2023-00011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03 文  号: 安府办函〔202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办函〔20238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岳县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

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岳经开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安岳县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3

 

 

 

 

 

 

安岳县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

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推动安岳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机制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县政府开设的安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本办法所称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以本单位名义注册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网站和全县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安岳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安岳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公室县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参与县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保障政务新媒体管理的职责。

 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发布审核、保密审查等职责。接受宣传、网信、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运行管理

 

 政府系统单位不再单独开设网站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务信息。

 原则上不新开办政务新媒体账号,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因特殊原因需要开设的,需向安岳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逐级审核上报资阳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时,必须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申报同意后方能开展应用,严禁先开设账号后报批的行为。

 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名称应符合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定位,以实用、实际、实效为原则,名称简洁、直观、规范,头像鲜明、端庄、文明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上只开设一个账号,对同一平台开设两个及以上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将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等功能集成到一个账号,做优做强主账号。

 全县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变更、注销,在向政府办公室备案的同时,抄送县委网信办。政务新媒体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保障经费和人员、无力维护的,长期转载信息、无本单位原创信息、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需要关停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即将注销的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告,公示结束后及时注销账号,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完善相关注销程序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达3次及以上的政务新媒体,坚决责令关停。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公职人员以非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除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相关信息外,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根据我县具体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第十五条 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前须认真校对和审核,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信息审核实行“三审三校”和“分级审核”制。

“三审”:一级审核,由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把好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二级审核,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把好事实依据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进行审核;三级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对信息内容进行终审,把好政治导向关,确保稿件的政治导向正确、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作出预判,决定是否公开发布。

“三校”即信息在平台排版出样时,应经过三次校对:一校,由排版人员(网站管理员或信息员)对信息样板的文字、图片、格式、美工等内容进行初次校对;二校,由股室负责人对信息样板进行第二次校对;三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校对,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类似情况的,不能通过审核,主要包括如下:

(一)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性问题的信息;

(二)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三)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的信息;

(四)当前对外发布不适宜的信息;

(五)不利于我县宣传和发展的信息;

(六)信息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前的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九条 对不按流程规范提交审核、保密审核不严等原因导致泄密或造成网络舆情等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每年国家、省、市、县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发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发布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效、准确,防止漏发、迟发、错发,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发布与更新,要建立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度和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承办股室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

各牵头单位负责相应栏目内容保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指导相应责任单位按要求报送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配合部门及乡镇(街道)该行业领域信息发布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指导相应责任单位按要求报送和发布该行业领域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常见更新要求如下:

(一)政府网站动态要闻类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4天。

(二)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一级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6月。

(三)政府网站有明显更新频率的栏目如:月度统计、XX报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月;季度统计、XX季报更新时间间隔不超3个月;年度计划、年度总结、XX报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

(四)按栏目名称类型无法辨别更新周期的栏目,原则上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

(五)空白栏目视为应更新但长期未更新的栏目。

(六)政务新媒体更新时间间隔不超14天。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在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应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移动端传播的解读产品。

第二十四条 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相关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二十五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提供有效的互动交流功能,主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回复网民留言,有效回应网民的问题。

 

第七章 功能定位

 

二十六 网上正面宣传的主阵地。积极运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稳妥发布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做准做精做细解读工作。对政策措施出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迅速澄清、解疑释惑、正确引导、凝聚共识。

二十七 网上新闻发布的主窗口在涉及本行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热点问题时,应积极发挥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作用,第一时间在县政府网站及本部门本单位新媒体平台上优先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

二十八 创新社会治理的主渠道。畅通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凝民心,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研判、收集报告、处理反馈工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精准服务。

二十九 联系服务群众的主平台。强化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立足工作职责,重点推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统筹推进线上线下联通,注重数据互联共享,创新服务模式,优化用户体验,简化操作环节,提升服务效果。

 

第八章 规范运维

 

三十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完善数据备份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运行的网络、设备、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稳定、可靠、安全运行。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账号密码要明确专人使用,定期更换密码,提高账号密码强度,防范密码破译风险,切实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范能力。

三十一 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主动回应、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发现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新媒体账号的应立即核实处置,并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存储的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单位负责的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和政务新媒体内容更新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并予以季度通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重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

三十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负责人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年度目标考核中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开的信息因严重政治错误等问题被国务院、省、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政务新媒体被国务院、省、市政府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政务新媒体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开设、关停、变更等,未按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的;

(四)未规范回复或超期回复群众来信、依申请公开等问题被市政府办通报批评的;

(五)发布广告等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发布不当信息引发舆情的;

(七)工作不力,对指出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三十五 对弘扬正能量、创作和传播健康向上、导向正确的网络信息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表扬。对长期不发布、运维不认真、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得力等突出问题定期通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十六 对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涉密或不良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十七 本管理办法由安岳县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