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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3-0001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2-09 发布日期: 2023-02-09 文  号: 乐府办发〔202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32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9        

乐至县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督促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效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县政府领导(以下简称约谈人)针对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坚持综合研判,服务工作大局;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涉及的乡镇(街道)以及主要责任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一)被一次督查发现3个问题

(二)乡镇考核断面单月水质同比下降的;

(三)乡镇考核断面单月水质环比下降2个类别的;

(四)乡镇考核断面水质出现倒挂的;

(五)环境空气质量当月排名在全省193个县区(183个区县、10个经开区)35名,且全市排名同比下降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及的乡镇(街道)以及主要责任部门进行通报:

(一)被一次督查发现5个问题、连续两次督查均发现3个以上的问题

(二)督查反馈的问题未按时限进行整改的;

(三)乡镇考核断面单月水质为V类或V类的;

)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在全省193个县区(183个区县、10个经开区)35名,且全省排名同比下降的

    (五)空气质量因管控不力,出现中度污染天气1天的或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等人为可控因素管控不力出现污染天气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政府委托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负主要责任的乡镇(街道)、县级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二)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工作管控不力,前期已被上级部门通报且再次出现火点或辖区秸秆焚烧情况较为严重的;

(三)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情况较为严重,被县环委办通报2次及以上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

)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排放管理不当,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

)重点减排项目、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重点环保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或进展缓慢可能难以按期完成的;

)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滞后、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期完成的;

)被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同等的机构通报的;

)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影响生态环境独立执法的;

(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负主要责任的乡镇(街道)、县级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

1.乡镇考核断面水质不达标且同比下降或连续2个月水环境质量指数(CWQI)排名后三位的;

2.乡镇考核断面季度水质类别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

3.县城、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类别不升反降的;

4.千村示范工程检测达标率低于90%

5.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全省193个县区(183个区县、10个经开区)35名,且全省排名同比下降的

6.空气质量因管控不力,出现重度污染天气1天的。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等人为可控因素管控不力出现中度污染天气的

(二)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督查发现的问题2次反馈均未进行整改的;

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滞后、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期完成,造成严重影响的

)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级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

)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县内产生恶劣影响的;

)未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辖区内或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八)落实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较差,资金执行进度缓慢,资金项目工作作为典型案例通报且未及时整改的;

)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约谈负主要责任的乡镇(街道)镇长、县级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

1.乡镇考核断面半年水质类别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2.水环境质量指数在全省187个县(市、区)半年排名同比下降超过5位的;

3.半年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全省193个县区(183个区县、10个经开区)后35名,且全省排名同比下降的;

    4.空气质量因管控不力,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天的。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等人为可控因素管控不力被省、市通报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三)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严重问题并公开通报的;

(四)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级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被市委市政府专题点名通报批评的;

(六)因环境问题整改、重点环保工作任务未完成等原因,导致县政府被市政府及同级有关部门约谈的;

)造成生态红线破坏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全国、全省或者市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上级环保部门实行区域、流域限批的;

)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负主要责任的乡镇(街道)书记、县级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

1.县政府约谈后3个月内环境质量仍未取得改善的;

2.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的

3.年度水质排名全市倒数第一; 

4.前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全省193个县区(183个区县、10个经开区)后35名,且全省排名同比下降的;

    5.空气质量因管控不力,出现重度污染天气3天的。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禁烧等人为可控因素管控不力被中、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通报的。

)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点名通报批评的;

(三)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

)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不进行预警提示、通报和约谈。

第十  约谈由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县级部门(以下称约谈建议部门商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经约谈人批准后实施约谈建议部门负责承办约谈事宜。

第十  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约谈建议部门应在约谈通知印发前与邀请参加方主动沟通,并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约谈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和约谈参加方。约谈通知应包括约谈事由、约谈要求、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参加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约谈通知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十  约谈由约谈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被约谈人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就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三)签署约谈纪要。

第十  被约谈人应当按约谈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准时到场接受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被约谈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应说明原因,约谈人同意可推迟约谈。

第十  约谈建议部门应于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纪要内容应包含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要求等。约谈纪要报送约谈,并抄送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负主要责任的乡镇(街道)、县级责任部门,为经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原因进行评估分析后,认定的首要原因涉及的乡镇(街道)、县级责任部门。

第十八条  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应当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精准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严防整改一刀切,坚决杜绝监测数据造假,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约谈建议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按约谈要求定期书面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整改任务完成后,应当向约谈建议部门书面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应报送约谈,并抄送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整改任务完成后,约谈建议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整改核查意见约谈人审批后书面通知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第二十条  对没有按照约谈整改意见进行自查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规定要求,符合相关纪律处分条件的,移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县委组织部将约谈及追责问责相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约谈可视情况实行内部约谈或公开约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开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邀请媒体列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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