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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3-0004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日期: 2023-05-30 文  号: 资府办发〔2023〕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2312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地区挂牌集中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资阳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地区挂牌集中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5

 

 

 

资阳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地区挂牌集中整治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推动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地区挂牌集中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川办发〔202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地区,是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推动、事故“减量控大”等方面问题突出,已经造成或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第三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工作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定期研判、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地区实行限期挂牌集中整治,并依据验收情况决定撤销挂牌或延长挂牌集中整治期限。

第四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地区的挂牌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落实,解决突出问题。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挂牌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各方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集中整治。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挂牌集中整治,整治期限为6个月:

(一)6个月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辖区客货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等放任超员、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四)其他情形,经认定有必要进行挂牌集中整治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挂牌集中整治,整治期限为6个月:

(一)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翻坠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且发生翻坠死亡事故的起数或死亡人数排名全市第一位的;

(四)其他情形,经认定有必要进行挂牌集中整治的。

第八条  机动车在寺庙、林区、坝区、景区等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内部通道发生事故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挂牌集中整治有关情形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发《挂牌集中整治通知书》,明确问题清单、整改要求、考评验收标准等。

第十条  被挂牌集中整治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强化分析研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第十一条  被挂牌集中整治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问题隐患整改完毕自行评估达标后,申请市级验收;被挂牌集中整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问题隐患整改完毕自行评估达标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先行组织考评,达标后提请市级验收。

第十二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适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督促落实挂牌集中整治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专业对口指导,帮助基层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难题。

第十三条  挂牌集中整治达到以下整改要求,可以提出考评验收申请:

(一)组织领导有力。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领导责任,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对严重问题隐患整改分工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二)工作措施到位。对照《挂牌集中整治通知书》问题清单、本地专项整改方案逐项抓好整改工作,综合治理各项机制运行良好,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整改成效明显。问题清单全部整改到位,省市级督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期整改;挂牌集中整治期间未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据县(区)申请及其挂牌集中整治成果验证材料,派出专家组现场考评验收,综合评定达标并经审核后予以撤销挂牌。

第十五条  被挂牌集中整治地区整改情况经考评验收、综合评定不达标的,将视情延长挂牌集中整治期限,延长挂牌集中整治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挂牌集中整治情况作为当年评定平安建设示范和被挂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领导干部评先评优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挂牌集中整治期满经考评验收不达标延长整治期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应当对挂牌集中整治工作不达标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督促完成隐患问题整改;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延长挂牌集中整治期限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市级专项调查组,对未整改情况开展深度调查,督促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61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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