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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3-0005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5 发布日期: 2023-03-15 文  号: 安府办规〔202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岳县见义勇为奖励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

安府办规〔20231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岳县见义勇为奖励金管理使用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岳经开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岳县见义勇为奖励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5

安岳县见义勇为奖励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精神,设立安岳县见义勇为奖励金。为规范管理使用奖励金,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县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见义勇为人员为在安岳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见义勇为行为并经安岳县人民政府确认表彰的人员。

第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金由安岳县人民政府财政纳入预算专项拨款,年终据实清算。

第四条 见义勇为奖励金由中共安岳县委政法委员会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金使用范围:

(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补偿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资助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

(四)救助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后遗症需治疗的见义勇为人员。

(五)其他应纳入奖励、补偿、资助、救助、慰问的人员。

第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金使用标准。

(一)表彰奖励

1.牺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致残:伤残等级以民政或人社部门评定等级为依据。其中一级、二级伤残8万元;三级、四级伤残7万元;五级、六级伤残6万元;七级、八级伤残5万元;九级、十级伤残4万元。(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先按重伤类型进行奖励,待伤残鉴定等级评定后再按等级标准补足余额部分。)

3.重伤:重伤以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为依据。标准为2-3万元。

4.轻伤:1-2万元

5.非牺牲、非伤残:0.8-1万元

(二)补偿财产损失

对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损失财产的见义勇为人员,因不能依法向致害人追偿或受益人无补偿能力的,凭有效票据或相关部门的评估核价,给予适当补偿。

(三)生活困难资助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的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具体资助额度。

(四)医疗救助

由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后遗症需治疗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医疗票据、医院证明及费用报销凭证,给予适当救助。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金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制度。由中共安岳县委政法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安岳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支。

第八条 严禁在见义勇为奖励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受益人的奖励资助救助资格,并收回奖励资助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见义勇为奖励金总额及其奖励、资助、救助标准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同步调整。

第十条 见义勇为奖励金的使用接受财政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岳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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