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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0-0002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5-13 文  号: 安府办发〔2020〕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办发〔202015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岳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岳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3

安岳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96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9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村(居)民民主议事规定开展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村(居)民筹资筹劳、社会捐赠等,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本县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和农村社区按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规定的办法、程序和标准议定并完成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县农村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经局负责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资金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使用监管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财政所加强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要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县农村农业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择优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予以适当奖补。

(二)民主议事,群策群力。要充分尊重村(居)民主体地位,坚持以村(居)民民主议事为前提,调动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自愿开展筹资筹劳,积极引导社会捐赠投入。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禁负债建设,严禁增加村(居)民负担。

(四)明确目标,注重成效。坚持正确的目标导向,以村(居)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为重点支持内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村(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成就感。

(五)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及招标议标等环节必须实行公示制,要规范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六)基础先行,适度倾斜。结合上级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绩效目标,优先安排村内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适度向经济条件相对比较落后、基础设施相对较差的行政村和农村社区倾斜。

(七)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报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弥补办公经费、村(社区)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负责分配、下达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计划,拨付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复查验收,并协助县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县农经局负责村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方案审核,负责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汇总报送、专项审查,并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复查验收。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验收检查,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专账和资金专户并落实财政报账制,接受上级检查指导、复查验收、绩效考评。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资金筹集、合同签订、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接受上级监督指导,收集整理财务票据,检查督促项目进度及质量。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道路,指行政村和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公共道路;

(二)小型水利,指行政村和农村社区内排灌渠、山坪塘、塘堰、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站、村内安全饮水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人居环境治理,主要包括行政村和农村社区内垃圾收集点、垃圾集中清运处理、污水处理、卫生净化、公共厕所、村内环境绿化美化亮化等;

(四)农村公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等,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长效管护机制;

(五)行政村和农村社区内新能源设施;

(六)公共服务设施,指村(居)民休闲娱乐、文化体育、养老助残、儿童关爱、物业管理、治安防范等公共服务设施;

(七)村(居)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本县有关规定的行政村和农村社区内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奖补方式推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乡镇(街道)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送项目竣工和报账资料,申请县级复验检查,县级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各乡镇(街道)指定账户,乡镇(街道)按财政报账制要求兑付项目资金。资金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跨村(社区)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范围。村(居)民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村民自己负责。

第九条  对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等已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或者补助的公益性项目,计生、优抚、五保等社会公益项目,村、社区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以及超出省规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范围。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村、社区为本县辖区内的行政村和农村社区;

(二)项目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受益农户较多;

(三)村(居)民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较高,村(居)民民主议事较为规范;

(四)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举债投入,村(居)民筹资筹劳不超过本县按照四川省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最高上限标准,严禁增加村(居)民负担;

(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工作,村、社区积极性高;

(六)村(居)民议定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将财政奖补资金用于违背村(居)民意愿的项目、加重村(居)民负担的项目、非公益性质的项目、举债兴办的项目、已由公共财政全部承担的村(社区)级公益性项目、村(社区)办公场所和设备以及其它不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的项目。

 

  •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与乡村振兴项目加强统筹整合,形成合力,不得重复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通过村(居)民议定、村(社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申报。

(一)村(居)民议定。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按农村公益事业民主程序议事决事,议定建设项目,形成投资计划、资金筹集方案;推选无村(社区)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参与的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会议决定应由参会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签字确认。

(二)村级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按农村公益事业民主议事程序讨论确定后,编制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实施方案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形成项目申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起始地点、建设规模、工程概算、规划设计、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方案等),并附《安岳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表》、《安岳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参会人员签到名单》、《安岳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益事业参会人员表决表》、《安岳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筹集方案表》、《安岳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规模及投资概算表》、《安岳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前图片(不同地段或部位的照片不少于 3 张)》等相关资料和表册。

(三)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方案是否履行村(居)民民主议事程序、筹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等,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后报县农经局复审。

(四)县级复审。县农经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项目是否符合农民负担及相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复审。

(五)项目审批。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资金额度初步确定年度奖补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批复。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下达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计划。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经批准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民主选举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组织自主实施,也可按照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施工队伍。如选择自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可制定施工组织方案予以实施;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中标单位组织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县农经局和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项目调整。项目一经审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区域、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申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程序重新报送相关资料,并经批复后方可进行调整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村(居)委干部、村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村(居)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验,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复验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复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复验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结算资料、项目不同地段或部位的工程前后对比照片、隐蔽工程照片、项目工作总结等资料。

 

  • 项目监督和管护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监督工作由村(居)委会、村民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共同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劳务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管护。项目竣工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申请复验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护责任人,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项目形成的资产、设备等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最终验收结果将资产移交给村(社区)集体并督促登记入账,落实专人管理。项目管护费用可在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局、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会议记录、会议文件、项目申报材料、公示资料、资金安排等文书类档案;项目规划、建设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相关影像和图片资料以及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结算依据等相关材料汇总归档,做到一项目一档案。与项目有关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申报资料、会议记录、工程开支情况、有关各项公示内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供村民查阅和上级有关部门查验。

 

  •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筹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在县、乡镇(街道)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乡镇(街道)接到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后,要及时通知项目村开展资金筹集。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补助”科目。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集体组织进行配套。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形成政府补助、集体扶持、社会捐赠和村民自愿筹资筹劳相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县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农村综合改革”款“农村公益事业财政补助”项反映。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的资金拨付审批表、税收联控审批表(原件)、税票(复印件)等资料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一)村民自建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提交报账申请书、材料采购原始凭证、人工费用原始凭证等,每张凭证及附件都必须由经办人、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签章;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归档,按乡镇(街道)财政报账程序经乡镇(街道)相关领导签章同意后,予以报账,并拨付资金。

(二)公开招标项目。由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情况提交报账申请书,附施工合同和经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签章的监理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签章,报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签具意见,按乡镇(街道)报账程序经乡镇(街道)相关领导签章同意后予以报账归档,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拨付至施工单位。

(三)资金支付方式。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资金,严禁大额现金取现支付。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专账。各乡镇(街道)要设立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户,并建立专账核算。县农业农村局一律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至乡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户。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乡镇(街道)财政报账制,乡镇(街道)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收支均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和村(居)民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挪作它用,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农村公益事业项目以外的事项。

 

  •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坚持“一公开两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

“一公开”是指: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农经局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式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两公示”是指:拟批准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由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包括: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居)民筹资筹劳、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情况等;已建成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监督管理作用,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项目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重点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议事程序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督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县农经局每年须随机抽取部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查报告在项目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需送县审计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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