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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0-0002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文  号: 安府发〔2020〕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发〔202012

 

 

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岳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岳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0930

安岳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资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安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岳县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双拥办是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实行军地双方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双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日常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单位)拥军优属办公室,分别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承办辖区或单位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退役军人服务站是本辖区(单位)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无退役军人服务站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要落实拥军优属工作专(兼)职人员,承担本辖区、本单位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拥军优属资金。保障资金按财政安排、社会募集、单位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 县财政要把优抚、安置经费纳入预算,确保优抚、安置经费的落实。通过“一卡通”按月足额发放优抚经费。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国防教育、双拥宣传纳入全民教育规划。宣传、文广旅、教体等部门要加大国防教育、双拥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形成“全社会尊崇关爱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条  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在县城和场镇的主要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显著位置设立固定的双拥宣传标牌,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规定为“三属”家庭、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做到应挂尽挂,并增强悬挂仪式感。

第十一条  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经常征求驻安部队对地方工作的意见。要深入驻安部队体验部队生活。重大节日和遇部队军事行动,要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八一”建军节要隆重开展庆祝活动,并按“普遍走访、重点慰问、物质鼓励、精神激励”的原则走访慰问退役士兵及其他优抚对象。“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组织开展慰问驻安部队和优抚对象、召开座谈会等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活动,并形成制度。

第十三条  广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县、乡镇(街道)和争创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按照“优先、优质、优惠、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开展“关爱功臣行动”,发动社会力量为驻安部队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使双拥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营企业和社区组织,要积极与驻安部队结成共建对子,以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大力开展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的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

第十五条  县水务、经科信、商务经合、财政、住建、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要保障驻安部队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和通讯畅通。

第十六条  驻安部队军事训练和战备设施建设所需的物资、土地、资金等,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优先给予安排和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要协助驻安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要为驻安部队营地设立“军事管理区”或“军事禁区”标志。县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经科信等部门,要确保驻安部队营区的道路和通讯线路畅通,确保过境部队的通行道路畅通。

第十八条  要积极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对军(警)民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军地双方要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妥善解决;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主动协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退役军人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家庭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条件的,有关司法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无偿提供司法援助。

第十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征兵政策,确保征兵任务的完成。县、乡镇(街道)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从事征兵工作,严把征兵质量关,提高大学生入伍率,为部队输送合格优质兵员。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配偶、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职工无住房的在申请公租房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租住公租房的残疾军人按最低标准缴纳租金;居住在农村的优待抚恤对象确实有住房困难的,依据相关政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给予优先优待。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其承包的责任田(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烈士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特困户和义务兵本人,减免其承担的各类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

对农村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属、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耕种责任地有困难的,村拥军优属服务组织要组织力量予以帮助。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享受一次到部队探亲假待遇,所在单位要按规定报销车(船)票,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驻边防、海岛、高原、沙漠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残疾军人报考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降20分录取,录取学校不得收取省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革命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高中阶段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并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驻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军龄10年以上的现役军人且配偶户籍在县内的,可任选县内的公立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教体部门应在施教区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公路客运站要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室,暂无条件的要有照顾军人的标志。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乘坐城区内公共汽车凭证免费。残疾军人乘坐长途汽车、火车,按国家有关规定凭证件实行票价减半。

第二十六条  县内的宾馆、旅馆、招待所、公共停车场,军车免费停放,并设立免费停车标志。

第二十七条  各医院、通讯、邮政、银行、宾馆等服务行业,应设立“军人优先”标牌,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对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就医(含挂号、就诊、检查、住院)给予优待,其优待政策要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游览县内的森林公园、文物景点、风景名胜区,凭证免收门票。

第三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优待金标准按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立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实施奖励。奖励标准为:获得战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50000元,一等功奖20000元,二等功奖10000元,三等功奖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士官)的奖400元。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县双拥办组织协调,邀请县领导以上门方式送达喜报和慰问金;荣获三等功和优秀士兵(士官)等奖励的,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以上门方式送达。送达立功喜报要有仪式感,同时大力加强宣传报道,形成崇尚荣誉、尊重军人的浓厚氛围。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要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各乡镇(街道)在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不得将抚恤金、补助金计入优抚对象的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决。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烈士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家属符合就业、参军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其就业、入伍。

第三十六条  优先帮助企业下岗的革命烈士配偶和子女、现役军人配偶、退役残疾军人,实现再就业,并按有关规定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落实退役军人相关政策,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转业干部配偶、子女随同调动或入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开展好职业技能培训。及时落实转业士官安置岗位,做到应安置尽安置。

第四十条  积极做好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用人单位从社会聘用人才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复员、退役军人。

第四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开考录、考聘人员时,对报考的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聘用。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子女入学入园时,在待安置期间,公安、教体部门应予办理入户和就读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规定落实政治和生活待遇。对国家和省、市规定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待遇,由地方财政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修建军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在选点、征地、规划、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在双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拒绝接收转业军人或侵害退役军人利益的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优抚和安置经费、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挪用、克扣优抚、安置经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殴打军人或到营区滋事等侵犯部队、军人、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双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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