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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3-0008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04 文  号: 安府发〔2023〕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发〔202312

 

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岳县2024年支持粮油生产

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岳县2024年支持粮油生产十五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3124

安岳县2024年支持粮油生产十五条措施

 

一、规模种植支持措施

(一)支持油菜轮作休耕试点。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冬闲田(土),严格管控类耕地等轮作油菜7.68万亩,对承担轮作任务农户,按照150/亩标准进行补助。

(二)支持地膜覆盖技术运用。为提高地膜科学使用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25万亩、全生物降解膜1万亩,采取物化补助。

(三)支持小麦规模种植。对种植小麦50(包含50亩)至200亩(不含200亩)的按照150/亩进行补助,200(包含200亩)至500亩(不含500亩)的按照200/亩进行补助,500亩及以上的按照300/亩进行补助

(四)支持红薯规模种植。对种植红薯50(包含50亩)至200亩(不含200亩)的按照100/亩进行补助,200(包含200亩)至500亩(不含500亩)的按照150/亩进行补助,500亩及以上的按照200/亩进行补助。

(五)支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规模种植。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50(包含50亩)至200亩(不含200亩)的按照100/亩进行补助,200(包含200亩)至500亩(不含500亩)的按照150/亩进行补助,500亩及以上的按照200/亩进行补助。

(六)支持再生稻规模发展。对蓄留再生稻50(包含50亩)至200亩(不含200亩)的按照150/亩进行补助,200(包含200亩)至500亩(不含500亩)的按照200/亩进行补助,500亩及以上的按照300/亩进行补助。

(七)支持探索撂荒耕地复耕新模式。支持因地制宜推广“代耕代种”“订单农业”“引进业主”“入股分红”“集体经济兜底”等模式,对复耕种粮规模在5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等,按照50/亩进行补助。

(八)支持规模户开展粮食单产提升行动。支持50亩及以上水稻、玉米、小麦种植大户开展单产提升行动,对水稻平均产量达600公斤/亩、玉米平均产量达500公斤/亩、小麦平均产量达350公斤/亩及以上的,按照50/亩进行补助。

二、要素保障支持措施

(九)支持节水灌溉设施配套。按照600/亩标准,支持建设节水灌溉百亩示范点20个。

(十)支持“五小水利”设施新建及维修。设立2000万元县级“五小水利”设施新建及维修专项资金,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年久失修、带病运行“五小水利”进行维护,在发展规模大、基础条件较差的区域进行新建。

(十一)支持农业机械提档升级。设立150万元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鼓励购置小型和适应特色作物生产的农机,根据申报审批、总额控制的原则,县级配套资金按照购机单价3%进行追加补贴。设立100万元农机研发专项资金,支持与科研院校合作,研发一批适宜丘区农业生产的农机装备。

三、链条延伸支持措施

(十二)支持良种培育扩面增效。持续加强现代杂交玉米和两系杂交稻关键技术研究,按照700/进行补助;开展适合安岳水稻、玉米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按照2700/亩进行补助。

(十三)支持粮油作物成本保险。探索跨区域投保政策,支持1000亩以上种粮大户自由选择保险机构。鼓励生产经营主体购买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政策性保险,对50亩及以上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大户按照保费标准5%进行追加补贴。

(十四)支持种粮大户全链条发展。500万元县级支持种植大户全链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种粮大户(含集体经济组织)新建粮油烘干、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的30%进行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种植大户申报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则上按照实报实销进行补助,每项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

(十五)支持种粮大户贷款贴息。100万元农业贷款利息补贴专项资金,按照申报审批、总额控制的原则,对50亩及以上粮食规模种植户新增用于粮食生产的贷款,原则上按照利息的5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粮食规模种植户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被列入各级失信名单且未修复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不享受本政策。国省市县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除另有规定外,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2023101日至2024930日。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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