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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3-0008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27 发布日期: 2023-04-27 文  号: 乐府办发〔2023〕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发〔202312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7        

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增强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乐至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参照《资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资国资委发〔2022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出资成立的子公司、代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来源为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或企业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入、贷款贴息实现资金平衡的投资,或企业自筹资金并申请通过政府资源配置、政府购买服务实现资金平衡的投资。商业性投资是指企业依据章程及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自主研究决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及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资产类投资:购置土地、基础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二)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新设基金、认购基金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

(三)其他投资: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范围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县国资金融局以资阳市和乐至县发展战略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县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向县政府报告需要协调的企业重大投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企业需报县国资金融局履行出资人审核监督职责的重大事项,县国资金融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咨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企业章程、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县国有资产总体布局;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章程;

(三)突出主责主业,有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资金回流状况、实际筹资能力以及人力资源相适应。对于商业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

(六)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

第八条  企业不得开展以下投资: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非金融类企业以理财为目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高风险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等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条  县国资金融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报县国资金融局履行出资人审核监督职责,县国资金融局需组织风险防控审核后再根据规模大小按程序办理;

(三)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县国资金融局发布的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县国资金融局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  县国资金融局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县属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监管

第十四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资阳市和乐至县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

(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三)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

(四)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效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五)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六)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七)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企业作为业主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追加投资,按照《乐至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性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追加投资按照《乐至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乐至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放权清单》相关规定,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后,自行实施或按程序报送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新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账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一)企业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开展并购项目的,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二)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

(三)企业全资或控股收购非国有企业股权的项目,应明确职工安置方案。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商业性项目按规定需报请备案审批的,应结合投资项目实际,向县国资金融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项目情况、投资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集团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七)县国资金融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股权投资项目另需提供投资标的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工商登记资料、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契约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规定获得同意批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任何投资协议、文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监管

第二十条  县国资金融局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金融局对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流程、执行情况及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国资金融局和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一)项目依法中止、终止或退出的;

(二)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可能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金融局组织中介机构抽取企业部分商业类投资进行评价调查,并根据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其它指标等开展综合评价。对企业商业类正在实施的投资评价主要内容:

(一)项目备案阶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投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三项指标的控制(投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项目验收等;

(三)项目运营阶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运营和财务状况、项目效益(经济、社会效益等)、运营维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采购,有效控制投资成本。

第二十五条  企业股权投资应当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改、经科信、财政、自规、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国资金融、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投资事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的台账,按季度向县国资金融局报送投资完成情况相关资料,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书面报县国资金融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含续建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企业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通过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回顾,与项目立项决策时确定的指标及其他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进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目的。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根据投资项目的大小、类型和评价时点的不同,评价内容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金融局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和企业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风险分析、识别、控制等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渠道、退出方案设计。

第三十三条  企业风险管控体系由集团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以及风控与法务、投资、财务、审计监察等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专业人员及风险咨询机构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审核和决策,企业经营管理层对投资活动中的风控制度、风控措施及方法进行审查、整合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县国资金融局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企业履行投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规范投资相关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所属各级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国资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企业投资活动的可行性论证、审计、评估、法律意见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监管,对于严重失实的机构,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投资决策及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出现下列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未造成国有经济损失的,县国资金融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实施投资的;

(二)上报审批或备案时谎报、故意瞒报重要情况的;

(三)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逃避审批的;

(四)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或可行性研究论证不充分,未经“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集体决策,对县国资金融局风险提示不予重视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业执业人员独立执业发表意见的;

(六)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七)有损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县级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乐至县国有转型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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