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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8-0000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18-07-11 文  号: 资府发〔2018〕16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发〔2018〕16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促进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十条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资阳市促进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十条政策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加快成渝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本政策支持的范围是以各种类型的乡村为背景,以乡村文化、乡村生活、乡村环境和乡村风光为吸引物,开展观光、休闲、体验性质的旅游活动和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企业。

  第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开发乡村旅游,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工艺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新型业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投资项目,市级旅发资金按投资额度的3%最高不超过200万的资金支持。特别重大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

  第二条 加强基本要素保障

  (一)规划支持。对编制乡村旅游专项发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的单位或业主,经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研究,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二)用地支持。各地要做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部分规划指标用于支持乡村旅游业发展;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余的周转指标可优先用于乡村旅游业发展。各地每年应安排不少于8%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乡村旅游业、现代农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为主的乡村振兴发展战略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乡村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自有宅基地和房屋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允许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非永久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使用。对符合城镇、产业、乡村等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回收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规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划拨供地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旅游用地的最高年限。

  (三)能源支持。优先延伸匹配水电气到城镇规划区范围外乡村旅游项目或企业,对超长线路费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贴,使用价格按照当地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环保支持。采取补助、奖励等办法鼓励建设小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具体额度根据项目大小和效益,经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研究,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五)人力支持。对引进高端人才和开展乡村旅游人才培训的企业,在住房、生活等方面予以补助,额度按照资阳市委、市政府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补助宣传营销活动

  对省级、市级(省分会场)、县级人民政府主办的旅游节会活动主会场承办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在电视台、新媒体投资营销的企业,经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研究,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第四条 鼓励规模化发展

  对创建省级及以上旅游品牌,连片发展乡村旅游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企业或业主,给予1000/亩不超过100万元的土地流转费补助。

  第五条 实施财政贴息补助

  对投资规模大、使用银行贷款的乡村旅游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的总量和方式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实际到位银行贷款额、实际支付的利息额、当年贴息率、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原则上同一个项目连续申报贴息不超过两个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贴息比例不超过50%,特别重大的乡村旅游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对投资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符合现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农户,可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的创业贴息贷款。

  第六条 鼓励多渠道融资

  鼓励旅游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鼓励旅游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行成功的按发债额的0.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支持创建a级景区,对新创建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温泉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温泉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50万元;对新建省自驾游营地(10个房车位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20万元,微营地(5个房车位及以下)一次性资金补助2万元。

  (二)支持评定星级,对新定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的主题文化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建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农家乐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体经营户,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30万元、15万元、8万元。

  (三)支持创建特色品牌,对新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省级乡村旅游强县(区)、省级旅游扶贫示范村、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等品牌的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3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特色精品旅游业态、特色旅游业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标准民宿、优质民宿、精品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间、0.5万元/间、1万元/间。

  第八条 支持旅游商品发展

  (一)支持旅游商品研发,对在资阳登记注册旅游商品的(纪念品、菜品等)生产研发企业,通过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等方式增加旅游商品附加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1万元,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新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二)支持旅游商品展销,对在资阳登记注册、年销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前2年补助额度不低于其对地方财力贡献额度。对资阳登记注册、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种以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综合性购物点,年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物点房屋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资阳登记注册,发展电子商务的旅游企业,按照资阳市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资阳市乡村旅游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进行表扬

  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在全市乡村旅游管理和从业人员中,评选出宣传营销、决策建议、招商引资等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第十条 支持产业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职能,集中项目、资金打捆投放到农旅融合重点项目,促进乡村旅游完善基础设施,培育产业。市级相关部门、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积极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在相关优惠政策中优先安排资金、项目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主动为乡村旅游发展创造条件、解决困难。对产旅融合创建新旅游品牌的企业或业主,予以资金支持,具体额度由市旅游发展委与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本政策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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