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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4-0004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19 发布日期: 2024-06-19 文  号: 安府发〔2024〕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发〔20246

 

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岳经开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现将安岳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附件: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619

 

附件

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序号

名称

类别

年代

地址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1

林凤镇佛湾岩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林凤镇长林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2

白塔寺乡白塔村观音沟十殿阎王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白塔寺乡白塔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3

文化镇罗家沟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文化镇燕桥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4

元坝镇鱼篮观音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元坝镇西泉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5

南薰镇双盐村子孙堂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南薰镇双盐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6

南薰镇报恩寺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南薰镇报恩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7

李家镇苏家桥村菩萨岩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李家镇苏家桥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8

岳阳镇唐家沟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岳阳镇凤型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9

岳阳镇凤型村菩萨岩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岳阳镇凤型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0

永顺镇油坝村延寿寺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永顺镇油坝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1

双龙街乡东岳庙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双龙街乡东岳村

以摩崖造像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2

两板桥镇石塔摩崖造像

石窟寺及石刻

两板桥镇复兴社区

以石塔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东、南、西、北各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1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3

安岳县苏维埃政府及赤卫队操练场旧址

(黄永前故居及操练场)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34

石羊镇天成村

以黄永前故居房屋及操练场占地范围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向东、西、南至水泥公路内侧,向北外延1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4

中共遂安县委遗址

(康炳轩故居)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32

通贤镇山福村

以康炳轩房屋为中心,东、西、南、北向外延伸8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15

中共遂安中心县委机关旧址(戴壁光宅)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934

石羊镇龙柳村

以戴壁光现有四合院为中心,西至院坝前侧院门口,东、南、北均以屋檐滴水处向外延伸3米为文物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外各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选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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