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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4-00083 公文种类: 批复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日期: 2024-07-31 文  号: 安府函〔2024〕2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函〔2024242

 

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镇子镇李昌益宗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收土地收益相关事项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镇子镇李昌益宗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收土地收益相关事项的请示》(安自然资〔20243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专业委员会2024年第4次会议议定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镇子镇李昌益宗地由商服变更为住宅用地,建设条件按规划指标执行,由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并补收土地收益43.175万元,出让年限起始时间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

此复。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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