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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4-00132 公文种类: 批复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布日期: 2024-09-14 文  号: 安府函〔2024〕28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函〔2024285

 

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岳4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案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岳4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安自然资〔2024399号)收悉。经202496日安岳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岳4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请严格按照规定,抓好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岳4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914        

 

附件

4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地块

编号

地块

位置

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

年限

净用地

 

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

成本

(万元)

评估地价

(万元)

起始价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用地

性质

容积率

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

建筑控制高度(米)

412

岳城街道贾岛路北侧

拍卖

住宅70

商业40

53695.51平方米(约80.54亩)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2.0

107391

35

35

24

9519.4

8936.01

15000

3000

100万元或100万元的整数倍

约定事项:

1.该地块涉及的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由竞得人另行按规定交纳。

2.该地块成交价款中不含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款。

3.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自主选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两种缴款方式。选用分期缴款的,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剩余价款分期缴纳期间不计利息。

4.竞得人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土地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5.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自行负责入场建设相关事宜。

6.竞得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须向出让人书面申报。

7.竞得人自行出资负责出让地块范围内青苗、地上附着物清除及场地平整等事项。由于出让人及拍卖人均无法知晓出让宗地的地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线、埋藏物、地下文物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情况),出让人及拍卖人不对出让宗地的地下状况作出任何承诺,竞得人在此基础上参与竞买,并自行承担在竞得后、开发建设过程中因宗地地下状况而额外增加的成本和费用,出让人及拍卖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涉及架空及地下管线需搬迁或保留的,竞得人需在设计时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予以搬迁或保留。

8.竞得人须负责出让地块范围内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并与地块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9.建筑控制高度24米,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项目建设时须注入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0.项目建设需满足环保、消防、安全、人防等要求。

11.竞得人在施工前须妥善解决好周边住户的出入通道、排水通畅及消防通道,涉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2.若须发生地块内土石方弃土,必须到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13.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后由出让人与竞得人六个月内在地块现场办理土地交付手续,若竞得人未按期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14.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15.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明,除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开发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存在拖欠土地价款行为的;

5)开发者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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