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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4-00143 公文种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12 发布日期: 2024-09-12 文  号: 〔2024〕2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2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安岳县永清镇海印村8组(原海印村12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3818

(三)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气田高石梯~磨溪区块灯四气藏一期开发地面集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138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永清镇海印村8组(原海印村12组)耕地总面积163.0434亩,人口138人,人均耕地1.1815亩。拟征地0.0034亩,其中:农用地0.0034亩(耕地0.0034亩)。

  •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159.80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0.0034×47000/=159.80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时已补偿完毕不再补偿

(四)无房屋、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

四、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无安置人员。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人:李       联系电话:(02826018894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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