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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4-0007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0-08 发布日期: 2024-10-09 文  号: 资府办函〔2024〕28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函〔202428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8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建筑垃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形成共建、共治、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智能化、新能源化工作,提升执法能力和行政效率;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建成,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全面形成,处理能力满足发展需求。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各县(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到2035年底,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55%以上,中心城区、各县(区)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资阳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10月底前编制本行政区内的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综合利用目标,储备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场所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排放(产生)环节管理

1.健全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排放申报制度。工程发包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人。

2.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设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施工方案确定后,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工程概算,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倡导各类工程项目就近就便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3.落实建设项目源头减量。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要优化竖向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将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当地环境卫生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要求,规范设置建筑垃圾暂存场所,优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到2025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不超过3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不超过200/万平方米。

4.严格建筑垃圾排放审批。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向工程项目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建设施工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资阳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雁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除中心城区范围)的建筑垃圾排放审批;安岳、乐至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地建筑垃圾排放审批。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办”。

(三)加强运输环节管理

1.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数量以市场主导为主。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新增新能源车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新能源化和标准化建设。

2.严格建筑垃圾车辆准入管理。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车辆安全技术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要求,保持车身整洁,牌照号、放大号清晰,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并能接入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平台进行运行轨迹监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应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纳入名录管理。

3.严格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个人),应选择纳入城市管理部门名录管理的运输企业并签订运输合同,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

4.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线路、去向等情况实行智慧化监管,合理安排运输时段。

5.加大联合执法保障力度。市、县(区)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警、交通执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运输过程发现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规范运行,防止建筑垃圾在运输中造成大气污染。

(四)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管理

1.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资源化处理,生产各类再生产品的场所,主要处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市本级(雁江)要在2025年建成130万吨/年处置能力的资阳市城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综合处置项目,保障中心城区(含雁江)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乐至县要推动已建成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规范运行;安岳县要在2025年建成1个满足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利用项目。

2.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是指利用现有地块进行回填或堆高的场所,主要消纳工程渣土和经脱水或干化达标后的工程泥浆。资阳主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要各设置1个以上的消纳场(弃土场),主城区“三区”之间建立建筑垃圾要建立结对协同处置工作机制,保持主城区每年消纳能力200万立方米。安岳县、乐至县设置不少于1个消纳场(弃土场),每年消纳能力满足建设发展需求。

3.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规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规范管理,安全有序消纳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实行名录管理向社会公示,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运行,要符合扬尘污染、噪声污染等控制标准。运营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单位(企业),要实行信息公示、台账管理制度,公开所在位置、消纳种类、消纳时间等信息,如实记录消纳场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按月报告属地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

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4.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分类排放方式实行分类处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创新、新技术应用和减量排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

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用土、洼地填充、堆坡造景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科学制定技术方案,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植被枯萎。

拆除垃圾以进入固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为主,鼓励满足环保情况下现场处置降低成本。

工程垃圾(施工垃圾)鼓励采取以现场处置和进入固定资源化利用设施厂处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置。

装修垃圾进入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处置。

施工产生的工程泥浆应集中收集,经脱水或干化达标后外运处置,符合回填标准的用于土方回填。

(五)完善监管平台,推进智能管理

市本级要加强渣土平台运用,以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载体,实现排放、运输、消纳全过程智能监管。各县(区)要建设渣土平台和利用好现有数字城管,实现建筑垃圾总体管控、统筹协调、全程可溯、路径清晰的管理闭环,提高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托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为建设项目就近消纳渣土提供信息,推动建设项目供需调配,减少渣土进入消纳场的数量。

三、职责分工

(一)属地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日常监督管理等。

(二)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治理、监督检查、考核、行政处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行动,负责跨区域建筑垃圾案件查处;负责收集和报送全市建筑垃圾治理情况﹐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和房屋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减排。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处置和运输房屋装修建筑垃圾。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录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交通违法行为,合理规划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线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已入库储备土地上乱倾倒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储备土地入库前由地块收储前期工作实施单位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已供待建地块(闲置土地)由地块竞得人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配合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确定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建设点位;做好符合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等涉水工程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确认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建筑垃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履行建筑垃圾行业监督管控责任,防止建筑垃圾乱倾乱倒造成环境污染破坏。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长效联动机制,重点对源头排放不申报、私自运输、随意倾倒等乱象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宣传,规范引领。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让全市市民,尤其是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知晓法规内容,知悉权利义务,做到遵规守法,规范作业。

(三)定期会商,常态长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定期组织联合会商机制,通报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建筑垃圾治理中的重大事项或突出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高效务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完善制度机制,齐抓共管不断提升我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水平。

            

 

 

 

 

 

 

 

相关术语及释义

 

1.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附着于建(构)筑物的特种设备及其废弃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2.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建设工程垃圾。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础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3)装修垃圾。指不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3.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城市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利用总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产生量的百分比。

 

    4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5.建筑垃圾堆填场。指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场所。

6.建筑垃圾填埋场。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方式对建筑垃圾进行堆填的场所。

7.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用于集中临时分类堆放建筑垃圾的特定场所。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再生产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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