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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4-00174 公文种类: 批复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1-05 发布日期: 2024-11-05 文  号: 安府函〔2024〕3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函〔2024351

 

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西南安岳气田高石梯区块多层系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骨架工程(安岳第二净化厂)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房屋征收局:

《关于批准同意〈西南安岳气田高石梯区块多层系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骨架工程安岳第二净化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安房征〔202412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你局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西南安岳气田高石梯区块多层系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骨架工程安岳第二净化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115

 

附件

西南安岳气田高石梯区块多层系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骨架工程(安岳第二净化厂)集体

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西南安岳气田高石梯区块多层系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骨架工程安岳第二净化厂建设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 号)等规定,需对西南安岳气田高石梯区块多层系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骨架工程安岳第二净化厂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搬迁。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搬迁范围

林凤镇大坡村、松林村高升乡玉寨村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二、房屋搬迁补偿单位

搬迁主体安岳县人民政府

搬迁单位:林凤镇人民政府  高升乡人民政府

三、搬迁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 号)

(五)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安岳县集体土地上合法面积认定、补偿标准及〈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中未列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规〔20232

四、房屋补偿范围

(一)房屋搬迁范围内合法存有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其它地面附着物为征收补偿对象。

(二)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等有效的权属证书为依据。如证载面积和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由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结果应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构按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式

(一)统一搬迁,重新调整宅基地自建

宅基地使用权人实行统一搬迁,搬迁后依法按程序向所属村、组提出新建宅基地使用申请,村、组负责协助落实,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督促村、组协助调整安排,新建安置房屋由被征收人自建。新建宅基地以户籍人口为准,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审批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                              

(二)房屋补偿费用及标准

1.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属)物重置价补偿标准享受房屋重置补偿;

2.房屋搬迁方案发布之前,被搬迁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宅基地(住宅),但确实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营一年以上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证明等,且房屋搬迁方案发布之日仍在经营的,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3.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证照或相关手续的生产企业、农家乐和养殖场等,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补偿对可搬迁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设施、设备等按评估价值给予搬迁补偿,对不可搬迁的结合审批剩余年限、价值评估补偿;属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予补偿;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构按照省、市、县批准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5.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被搬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进行补偿。范围限于院区占地以内。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被搬迁人及家庭人口自行安排住处的260//月发放,自被征收人交付旧房给县房屋征收局拆除之日起,过渡期限一次性包干支付12个月。

2.搬迁补助费。3以下(3人)的,给予每产权户1200/4人以上(含4人)的,给予每产权户1500/空调移机按300/给予移安补偿,按两次计发。

(四)其他情形

1.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由被搬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

2.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被搬迁村、组持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内按评估价值(不含房屋占地的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以外分结构按重置价补偿。

3.因历史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房屋,房屋全部拆除的给予人员安置;若只交出搬迁红线内房屋或部分拆除的,对拆除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不予人员安置。

4.房屋搬迁方案公告之日起,在搬迁土地范围内实施新、改、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新、改、扩建的房屋和装饰装修、附属物不予补偿。

六、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搬迁房屋的,给予20000/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被搬迁户(产权户)新建房屋电力恢复、宅基地场平、青苗补偿、办证、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15000/户包干补助。补助款由属地乡镇(街道)代管支付。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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