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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4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5-09 发布日期: 2017-05-12 文  号: 资府办发〔2017〕29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办发〔2017〕29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备组,市级相关部门:
  
  为确保全市一体化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6〕81号)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参保人员退休清缴
  
  (一)清缴人员范围
  
  退休前参加了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档次的参保人员。
  
  (二)清缴人员年龄的确定
  
  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含事业单位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按照市和各县(区)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确认的年龄确定。事业单位病退职人员,须达到病退休年龄再进行清缴。
  
  2.企业(含企业转个体)参保人员(含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按照市和各县(区)人社部门批准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确认的年龄确定。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按照市和各县(区)人社部门批准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确认的年龄进行清缴。原企业病退职人员,须达到病退休年龄再进行清缴。
  
  3.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市和各县(区)人社部门批准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确认的年龄确定。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和各县(区)人社部门批准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再进行清缴。身份证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身份证年龄进行清缴。
  
  (三)最低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确定
  
  1.2016年12月31日(含)前已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资府办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2017年1月1日起经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资府办发〔2016〕81号文件规定执行,最低缴费年限实行过渡期,男职工过渡期为10年,即2017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6年,2018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7年……以此类推,直到2026年最低缴费年限达到25年;女职工过渡期为5年,即2017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6年,2018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7年……以此类推,直到2021年最低缴费年限达到20年。
  
  3.2016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清缴的不再重新清缴。
  
  (四)清缴标准
  
  清缴时,按照参保人员上月实际缴费额清缴。
  
  (五)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划拨
  
  第一档次参保人员退休清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资府办发〔2016〕81号文件第三章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一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公务员医疗补助
  
  根据《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多层次医疗保险报销顺位的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享受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合规医药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赔)付额后,按本地60%、异地40%的比例补助。
  
  原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办法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合的条款同时废止。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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