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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5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7-24 发布日期: 2017-07-24 文  号: 资府办发〔2017〕50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7〕5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稳步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因地制宜、强化保障,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畴。
  
  1.县(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知识宣传;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引导,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确认、无害化处理补贴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加强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域划分,组织做好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统筹解决辖区内无害化处理费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隔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政策性农业养殖保险工作。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
  
  (二)落实市、县(区)相关部门责任。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环节检疫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从报告、收集、运转、处理、副产物流向全程监管制度。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业规划、无害化处理和收集点的规划设置,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项目补助经费计划、农机补贴机制、监控系统的建立等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对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执法,派出驻点官方兽医,对运营单位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安全监管工作,防止病死畜禽产品流入生产加工企业、市场、餐饮饭店。
  
  水务部门要结合推进河长制的要求,加强对江河湖库乡(村)级河段长巡河台账的监管和河长公示牌的维护,确保乡(村)级河段长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病死畜禽,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打捞,交由当地无害化处理中心。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
  
  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监管,并在税收、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
  
  目标督查部门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目标督查和考核。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主体责任,履行报告义务;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病死畜禽和屠宰厂(场、点)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农村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由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违者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在我市暂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情况下,采取委托其他市专业无害化处理单位对我市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全市配套建设11个无害化收集点(雁江区3个,安岳县5个,乐至县3个);在偏远山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暂存设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按1-2月的存放时间配备“三腺”组织和剔除的病变组织暂存收集冷柜设施。组建覆盖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全过程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支持政策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县(区)现有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一)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1.收集点补助标准。对建成的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经验收合格后,每个补助20万元(雁江区市区分别承担30%、70%,安岳、乐至县自行承担);对每点购买1辆专用运输车(含车载监控)凭购车发票补助5万元(雁江区市区分别承担30%、70%,安岳、乐至县自行承担);对每个收集点每年补助运行费9万元(县〈区〉财政自行承担)。
  
  2.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10公斤以上生猪处理费用按国家现有政策补助80元/头;对突发动物疫情、强制免疫死亡、病死的牛羊和小家禽畜、病死鱼、江河湖泊和城市乡村乱丢的动物尸体、执法检查发现的动物尸体及产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等无害化处理费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大中动物(牛、羊)及猪、牛、羊产品按90公斤/头折算后按80元/头进行补助(雁江区市区分别承担30%、70%,安岳、乐至县自行承担);小型动物及产品(鸡、鸭、鹅、犬、猫、兔、鱼等)每公斤补助2元(雁江区市区分别承担30%、70%,安岳、乐至县自行承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补助资金每半年与区县财政结算一次。
  
  (二)落实保险政策。引导和鼓励广大生猪散养户、规模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参加养殖业保险,对能繁母猪实行全覆盖参保,确保参保率达100%;对育肥猪、奶牛应保尽保,按政策给予保费补贴。积极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小家禽畜保险。保险机构应当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建立保险理赔台账,送无害化处理中心的,以养殖户、基层畜牧兽医部门、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中心签字确认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作为理赔依据。
  
  五、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贮藏、加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建立联防联动机制
  
  各地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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