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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8-0004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08-21 文  号: 资府办发〔2018〕50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8〕5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资阳临空经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相关事项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资阳临空经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资阳临空经济区实际,现将资阳临空经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政策
  
  资阳临空经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补偿安置基本原则、补偿标准、政策性奖励、政策性补助,参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资府发〔2015〕12号)执行。
  
  二、征收与认定工作职责
  
  (一)征收与补偿工作
  
  资阳临空经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出具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雁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权属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复核,具体工作由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认定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相关职责部门根据最终认定结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三、企业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原则
  
  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修建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且生产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相同的企业的未经登记建筑,按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评估作价进行补偿,并给予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建筑不予补偿。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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