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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9-0001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文  号: 资府办发〔2019〕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9〕1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创业者”)返乡下乡创业,制定以下措施。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县(区)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200元/人·月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60亩以上适度规模经营并正常生产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县(区)政府确定。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有计划地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电力资阳分公司)
  
  七、简化返乡下乡创业登记方式、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和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全面实施各类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进一步规范返乡下乡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超过30户,且孵化效果好、带动劳动者就业效果好的孵化园区(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1000元/户奖补。对市返乡下乡创业园、市返乡下乡创业基地一次性补贴15万元,市返乡下乡创业示范企业、市返乡下乡创业明星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各县(区)建立1000万元以上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数量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资阳银保监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一、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各县(区)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利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抵押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支持。支持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进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县(区)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资阳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大学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我市创办(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自主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在职职工新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等级或通过职业技能考核,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6000元/人的补助资金;对在参保期间内累计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新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企业在职职工,分别给予个人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建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省级奖补资金的10%奖励。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中高等农业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注重职业素养、实用技术等培养,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引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支持各地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各县(区)可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按规定评选认定市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县(区)、示范乡镇、示范园(孵化园),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按规定开展市级创业明星、创业实体评选表扬活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干部候选人及劳模候选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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