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人民政府
乐至县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其他
索 引 号: 008522030/2017-00013 公文种类: 通告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7-04-14 文  号: 乐府通〔2017〕2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餐饮夜市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乐府通〔20172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内餐饮夜市开展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范围和内容

县建成区内烤肉、小炒、油炸串串、面食、砂锅、麻辣烫等向消费者提供夜间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

(一)天池公园、南湖公园、灵鹫山公园、陈毅广场、寇公广场、无量广场、仙鹤观广场、体育广场、文庙沟广场等重点区域内,严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二)东街、南街、西街、北街、千业路、帅乡大道、仲弘街、文庙街、民乐路、宏扬街、商贸街、池南路、新南路、乐安路、名景路、飞帆路、仙鹤大道、天池大道一期、G318川鄂路等主要街道禁止占道经营。

(三)除以上区域外,建成区内的其他区域规范经营。经营者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确保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和畅通消防通道的前提下,在做好两进一出(烧烤灶台进店,油烟排放进管,有限占道出店)的基础上,夜间(13月、11月至1218:00—24:0041019:00—24:00)可依附门市临时占用不超过一半的人行道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桌椅、店牌灯箱等必须在核准的临时占用区内规范摆放。

经营业主应积极引导顾客文明就餐,有序安排车辆停放;严禁用高音设备招揽顾客,噪音扰民;严禁乱放灯箱广告,确保用电安全;严禁侵占、毁损车行道、绿化带等公共设施。经营地面须铺设防污地垫(夜间铺设,清晨收存),配备垃圾、污水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污水、污物,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经营结束后,须及时对店铺、摊点周边进行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有关要求

(一)涉及到的相关单位、经营户和个人,2017630日前自行完成整改。

(二)逾期未整改的,公安、环保、城管、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拒绝服从管理,阻挠、妨碍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17414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