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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8-00020 公文种类: 公告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07-12 文  号: 乐府公〔2018〕5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

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公告

 

                         乐府公〔20185

 

为有效控制全县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降低自然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禁止开垦陡坡地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范围及相关事项

(一)范围

1.渝蓉、遂资眉等高速公路左右两边各30米,国道318线、319线左右两边各20米,省道106线左右两边各15米,县道乐蓬路及境内其它公路左右两边各10米范围内的山体。

2.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库区校核洪水外100米的区域;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库区校核洪水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县域内河流历史最高洪水位范围内区域。

4.县域内风景名胜区、佛教古寺管护范围及管护范围外100米内区域。

5.境内陡岩、陡坎等易产生崩塌滑坡的一切危险区。

(二)相关事项

崩塌滑坡危险区禁止从事取弃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及相关事项

(一)范围

全县各乡镇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地均属于陡坡地。

(二)相关事项

1.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在坡度25度以下(含25度)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措施。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境内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弃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在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公告》(乐府公〔200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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