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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9-0001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02-26 文  号: 乐府办发〔2019〕18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918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乐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26

 

乐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纳入县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交通运输局协助乡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确定。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规定确定。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小修保养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改建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信息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加强养护能力建设,提升养护装备水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政府安排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善养护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并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组织养护考核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桥梁的养护工作、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分解落实村道养护目标任务,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

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

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质量。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将养护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县发改、审计、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协调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市级安排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标准应不低于部省有关规定(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建立逐步增长机制,随部省相关规定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并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将财政性投入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按养护进度拨入县级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拨付各养护责任单位。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根据上级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主要包括:

(一)除村道以外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和预防性养护经费;

(二)桥隧、县乡道路况检测评定经费;

(三)养护管理人员、机构工作经费,设施、设备采购、运营、维护等经费;

(四)购买服务经费;

(五)其他经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为中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提升专业技能,扩大作业覆盖面,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维护保养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维护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重要乡道和大中型桥隧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它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时,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养护管理效果、路域环境改善等情况予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考核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

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交通部门的技术标准制定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细则。以公里为单位,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沿线设施、桥涵等四项综合评定优、良、中、次四个等级。实行百分制考核,总分定为100分。

根据实地检查评比结果,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下同)以上的为优等路,综合考核得分在8090分的为良等路,综合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为中等路,综合考核得分在6070分的为次等路。

根据养护质量考评结果,对乡镇人民政府分档兑付小修保养经费。优等路按100%兑付(从其它扣减经费中给予奖励),良等路按100%兑付,中等路按90%兑付,次等路按85%兑付。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应当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需求,适当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按时支付,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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