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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9-0001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5-08 文  号: 乐府办发〔2019〕28号 有 效 性: 失效
 

乐府办发〔201928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8

 

乐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根据《资阳市发改委 资阳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关干下达市、县(区)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资发改函〔2016〕1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建立全县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预警机制,以调节、稳定粮食市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域内粮食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建立乐至县县级粮油储备体系。

第二条  乐至县县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油)权属乐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级储备粮油,具体指稻谷、小麦、小包装大米、散装菜籽油和其他粮食品种。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建立管理科学规范、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管理运作机制,确保储备粮油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动方便。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选定符合仓储条件、经营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保粮条件安全、资信良好、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条件的企业承担。

第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安排,负责落实市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县级储备粮油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负责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统计和安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测算粮油保管费用、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粮油轮换亏损等经费,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县人民政府批复金额安排财政资金,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农发行乐至县支行负责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等信贷政策制度对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等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加强贷款的信贷监督,严格监控和监管承储企业资金封闭运行情况;会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承储企业作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并做好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收购

第八条  储备规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备计划及我县仓储、仓容等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储备粮食规模。

第九条  储存方式。按照“适价收购、集中储存”原则,委托承储企业代收、代储、代保管储备粮油。

第十条  收购价格及成本核定。收购价格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根据国家收购政策和采集周边市场价格,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品质要求。县级储备粮食和菜籽油质量要分别按国家中等、国标四级及以上质量标准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收购入库(含轮换入库),并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为县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储备粮油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专仓存放,单独建账,专人保管。储存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不得在不符合储粮条件的库点储存,更不得露天储存。原则上不允许移库,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移库的,须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储备粮油要采用现代储粮科学技术和方法进行保管,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延缓粮油品质陈化、降低损耗。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具备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和粮情检测系统,储备期间仓房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条件。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检查粮情,开展粮情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确保人员、储粮和设施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财务和会计有关制度,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油库存情况。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至少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对库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库存检查、储存品质检验,并将结果报送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通知》(资府办函〔2008〕68号)执行。

第十八条  轮换期限。轮换期限有固定期限轮换和动态轮换两种方式。采取固定期限轮换方式轮换粮油,以入库年限起计算轮换时间,稻谷不超过3年,散装菜籽油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4年,小包装大米不超过3个月。采取动态轮换方式轮换粮油,在保管期限内,承储企业可根据市场行情,在确保不亏损的情况下,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同意后,适时进行动态轮换。

第十九条  固定期限轮换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书面申请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轮换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联合下达。任何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

轮换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采取先销后购、边购边销、先购后销方式进行,先销后购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量的30%。承储企业按规定建立轮换台账(包括粮油出入库合同及凭据),并按月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月报表。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成本不变方式轮换。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乐至县支行申请,农发行乐至县支行根据信贷政策制度和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销售县级储备粮油的资金,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乐至县支行,农发行乐至县支行要及时安排轮进粮油所需贷款、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以粮油理化和卫生指标为依据,以存储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储存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并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进行轮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价差损失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审定后由县财政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油轮入前,承储企业要书面报请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对拟轮入空仓、油罐进行验收。轮换完成后,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转为县级储备粮油。

第二十五条  小包装大米采用成本不变方式轮换,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动态轮换。原则上小包装大米的储存比例不得少于40%,剩余部分按照统计折率要有充足的原粮库存。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定期不定期对承储企业进行检查,如发现库存不实,不符合保管条件等情况,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标准执行,具体为稻谷、小麦每吨每年100元,散装菜籽油每吨每年400元,小包装大米每吨每年400元(含轮换费用)。如遇省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变化,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标准随其调整一致。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农发行同期同性质粮食贷款利率由县财政据实拨付。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每季度预拨,年终清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进出仓费用由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轮换计划数量按每吨50元包干拨付企业(小包装大米除外)。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利息、费用及轮换费用,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结余、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并按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六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因调节供求、平抑粮价、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及其他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情况时,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出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县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省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按照各职能职责,建立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反映储备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加强对储备承储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同时要通过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严格监督,确保储备粮油实物、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单独设立专用储备粮台账,及时反映品种、分仓位、分年限的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要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的台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钱粮挂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专用储备粮专项贷款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备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月至少进仓检查一次,分管负责人每半月至少进仓检查1次,并在粮情检查登记表上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粮情1次,掌握库存数量、质量、钱粮对应、财务管理等情况。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每年联合普查1-2次,年终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粮油数量、质量、安全、资金封闭运行、各项补贴到位等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罐)储存或储粮仓房(油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储存在有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仓罐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仓房的;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的;

(四)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专账、专卡、专牌,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的;

(六)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县级储备粮油规定的质量标准或重金属检测卫生指标不达标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未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监管台账的;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油轮换台账数据的;

(八)未按期对储备粮进行储存品质检验或不按时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的;

(九)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的;

(十)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齐全及伪造记录的;

(十一)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十三)未按规定定期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和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处置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承储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推陈出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事故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套取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追缴。给农发行乐至县支行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先期偿还后,再由县财政局向企业追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动用、挪用储备粮油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三)擅自改变储备粮油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油造成空库的;

(五)骗取、挤占、挪用、截留储备粮油贷款资金及利息费用补贴资金;未轮报轮,套取补贴;以低价购进高价粮油入账、旧粮顶替新粮、收购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的;

(六)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及清偿债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职能部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知情未报告、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所述问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乐至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乐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乐府办发〔2004〕168号)同时废止。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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