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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9-0001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06-14 文  号: 乐府办发〔2019〕47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9〕47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乐至县有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县有机产业发展,充分调动广大种(养)殖户和龙头企业生产有机产品的积极性,助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我县有机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进行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范围

在乐至县境内,经依法注册自愿申报并经县创建办确认符合我县有机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转换认证的企业、专合组织等对象,均纳入扶持范围。

二、扶持方式

(一)财政资金扶持。对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及专合组织进行财政资金扶持。

(二)信贷支持。协调本县金融部门降低信贷门槛,拓宽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享受优惠利率,享受惠农政策。

(三)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持。选派科技人员深入一线提供技术服务并开办免费技术培训班,为生产企业、专合组织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三、扶持标准

(一)有机认证申报及检验检测方面

1.有机认证申报。开展有机认证的申报主体在取得有机认证证书(包含有机认证转换证书)后,申报主体每年根据认证合同、认证证书、发票等资料,按第一年2万(初次认证费用)、第二年1.5万(认证延续费用)、第三年1.5万(认证延续费用)的标准进行补助。

2.检验检测。开展有机认证的申报主体向有相关资质的有机认证机构缴纳的土壤、灌溉(加工)用水、产品检测费于第二年凭发票在县创建办据实报销。

(二)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方面

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基地,按30亩/盏配备杀虫灯、30张/亩配备黄(蓝)板、300亩/台配套除草设备,由县创建办统一购置,分批实施。

2.乐至县有机产品质量可追溯电子查询系统、实时可视监控 平台由县创建办统一建设和购置,经费在有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解 决;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企业,质量可追溯信息录入设备、基地监控设备由县创建办统一购置所需经费从有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助20%。

(三)试验示范方面

经县创建办统一组织开展的生物农药、有机肥料试验,根据试验报告及工作量,给予实施主体以奖代补5000元—1万元/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有机产业发展,创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成立乐至县有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乐至县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相关部门和乡镇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主动衔接配合,切实尽责履职,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主体。县创建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完善资料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验收。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的示范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培育、市场开拓、技术服务、招商引资等工作。相关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基地建设、专合组织建设等工作。

(三)逗硬奖惩制度。县政府将有机产业发展工作列入2019年重点工作,建立奖惩制度,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年终对有机产业规划好、发展好、有一定规模的示范户、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同时对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也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并与评先评优挂钩。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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