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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1-0003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文  号: 乐府办发〔2021〕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131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乐至县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50号)文件精神,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释放经济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乐至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

(二)促进地理标志发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或权利人,每个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个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以上两项,不包含工业企业,工业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按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三)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注册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注册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优势、示范资助。

2. 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在初次认证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通过第一次监督审查后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通过第二次监督审查后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总计资助10万元。每个贯标主体只能申请1次贯标资助。

3. 同一年度符合本项规定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五)鼓励和表彰为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不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四川专利奖(不含外观设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六)支持产业园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七)对首次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0.5万元。

(八)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贴息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村集体发展试点建设给予成功获批知识产权服务村集体发展试点的申报主体(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大型家庭农场)一定资金补助,具体资助标准参照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执行。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十)优化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加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发挥维权工作站受理、移送(转交)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线索作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非诉纠纷调解等服务。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设立县知识产权维权中心,每年给予县知识产权维权中心8万元知识产权创新和维权工作经费;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各乡镇监管所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每年给予各维权工作站1万元建设维护和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经费;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团、大型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维权点。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执法人员、资金、装备、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十二)鼓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乐至,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在我县设立知识产权分支服务机构的,代理我县申请人的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量10件以上(含10件)的,对该代理机构给予500/资助,同一服务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 5 万元。

五、组织实施

(十四)资助的对象和申请程序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在乐至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公民。资助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凭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资助。

(十五)加强管理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知识产权发展日常事务及资助、奖励资金审核等工作。

(十六)经费保障本政策措施涉及的资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十七)严格审核

1. 申请资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知识产权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主体,一经核实,除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外,5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各类资助或奖励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本政策措施未涉列的创新类知识产权经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资助。

3. 本政策措施所列资助项目与上级和本级出台的其他政策文件资助、奖励项目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资助或奖励,不重复资助。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本政策措施由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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