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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2-00014 公文种类: 通告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1-13 文  号: 乐府通〔2022〕1号 有 效 性: 失效
 

 

乐府通〔20221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天池街道、南塔街道全域和童家镇、劳动镇、龙门镇、石佛镇、东山镇、佛星镇场镇及有关村(社区)以及全县特定区域内实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天池街道、南塔街道全域;童家镇场镇、白果社区、福果社区、团结村、万寿寺村、龙源村、五通村、八角寺村、玉龙村、天福村;劳动镇场镇(劳动社区)、七门村、潮水村、陈毅故里景区(旧居村);龙门镇场镇(龙门社区)、报国寺(报国村);石佛镇场镇(石佛社区)、宝石村、放生村;东山镇场镇(东山社区)、孔雀社区、马家井村;佛星镇场镇(牌楼社区)。

特定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以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本单位、本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禁放标志、标语,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三、承办红白喜事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举行重大庆典,确需在乐至县禁燃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232500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3343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3333258)、乐至生态环境局(23328130)、火灾报警电话(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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