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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5510382/2021-000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2-23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园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托管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含由出租产生的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生产经营有关行为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相关相求

高新区、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托管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新、改、扩建之前,须提前向我委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进行咨询备案,对符合高新区以及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环境准入门槛要求,满足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问题反馈意见要求,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方可启动环评工作。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审查通过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新、改、扩建可施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制度。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保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至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管理;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企业需自行建立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同时,企业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国家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掌握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二、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高新区、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托管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项目新、改、扩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和高新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涉及设备不属于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类,项目生产产品不属于淘汰类落后产品。详细产业政策请咨询我委科经局。

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管理要求

高新区、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托管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新、改、扩建涉及建筑施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住建局提供项目备案、用地手续、设计方案审批、一书两证、环评和水保等有关报建审批资料,并完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等审查备案核准。

四、做好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责任划分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因实施或者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壤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五、出租方、承租方需厘清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基于环保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在完善自己手续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承租方在项目建设前需向我委有关部门咨询入驻相关建议意见,咨询符合入驻条件后,出租方需督促并配合承租方完善相应手续,承租方不得以租赁合同的约定为由,改变或者推脱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高新区环保方面咨询电话:18080567367      唐玉灵

高新区建设方面咨询电话:02826845276    蔡  军

高新区产业政策方面咨询电话:15308387311 刘信鸿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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