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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196375/2019-000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文  号: 资临空发【2019】62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临空发【2019】62号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产业清单》《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知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资阳空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阳临空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为明确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方向、项目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推进临空产业导入,确保入驻项目质量,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发〔201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资阳市高新区管委会、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应政策或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产业清单》《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临空经济区建设指挥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产业清单》

        2.《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3.《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9125

 

 

 

附件1

 

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产业清单

 

为进一步促进开放合作,明确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方向,引导企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临空产业体系,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产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规划纲要》《资阳临空经济区产业规划》及资阳临空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二、《清单》适用于资阳临空经济区管辖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外商投资产业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清单》根据国家、省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资阳临空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施动态调整。

四、《清单》由“重点引入产业清单”和“产业引入负面清单”两部分组成,未列入该两项清单的产业属于资阳临空经济区控制类投资产业。本区控制类投资产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条件下,经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投资。

五、列入《清单》“产业引入负面清单”中的产业,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禁止投资的其他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六、《清单》由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一部分  重点引入产业清单

 

一、临空制造

(一)电子信息

1.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2.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 

3.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4.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

5.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6.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8.新型计算机及终端设备制造 

9.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制造 

10.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 

11.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 

1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

13.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

14.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15.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1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17.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 

18.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二)智能制造

1.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

1)工业机器人及特种机器人

2)医疗健康、康复治疗等服务机器人和“无人机”

3)控制器、机器视觉系统等核心功能部件

4)柔性多关节机器人、真空(洁净)机器人、多轴并联机器人等

5)人工智能(AI)研发和改造 

23D打印装备及关键材料

3.高端数控机床及基础制造装备

1)数车、立加等中高档数控机床

2)具备网络通信功能的成套数控机床

3)高速、高精度、高可靠性功能部件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数控系统装置及伺服驱动装置开发

4.精密智能仪表及传感设备

1流程工业用高端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和控制系统开发

2)离散工业用复合传感器和质量检测系统开发

5.智能成套专用装备

1)智能物流仓储、智能环境监测、成套智能化生产线等专用装备

2)自动导引移动机器人和自动托盘搬运车以及高速智能拣选、智能多层穿梭车等

3)智能立体停车、智能立体仓储装备等

4)全自动化、智能化成套生产线开发

6.智能可穿戴设备

1)头戴式虚拟现实(VR)显示设备开发

2)智能手环、手表、眼镜、挂件、服饰、鞋袜等可穿戴式智能终端设备开发

7.工业软件及系统平台

1)嵌入式实时工业操作系统开发

2)智能测控装置及核心智能制造嵌入式组态软件开发

3)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软件开发

4)生产制造执行系统、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商业智能软件、开放式智能制造软件平台等管理软件与系统开发

5)工业实时数据智能处理系统、数据挖掘分析系统、智能制造开放软件等工业云服务平台开发

6)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设备、网络、应用环境的兼容适配、互联互通、互操作测试验证平台建设

8.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设施、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

9.其他智能制造装备及系统平台

二、临空综合服务

(一)现代物流服务业

1.冷链物流服务

2.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

3.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技术、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系统、智能交通系统、智能包装仓储配送、物流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及立体仓库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4.现代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5.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服务

6.空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及运营

(二)金融服务业

1.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2.债券发行、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3.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业务开发

4.创业投资服务(天使基金、产业基金、创业基金、风险投资类活动等)

5.银行分支机构建设

(三)科技服务业

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3.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

4.在线数据处理和数据安全服务,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大数据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认证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认证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7.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8.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四)商务服务业

1.电子商务服务

2.企业管理服务

3.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4.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5.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6.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

(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

1.综合教育、职业教育及培训、高等学校

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数字音乐、数字电影、手机媒体、网络游戏、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

3.演艺业

4.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与服务

5.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全科及专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智能医疗、智能医疗移动监测服务,个性化医疗服务,卫生咨询、健康管理、自然康养服务、心理咨询服务

6.体育竞赛表演、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体育经纪、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六)其他服务业

1.物业服务

2.养老服务、专业化康复服务和托育服务

3.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

三、都市农业

1.农业公园、观光农园、市民农园、休闲农场、教育农园、高科技农业园区、森林公园、民俗观光园、民宿农庄建设与服务

2.田园综合体建设与服务

3.健康养生及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

4.农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

 

第二部分  产业引入负面清单

 

一、农林业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2.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

3.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

4.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

5.规模化畜禽养殖

6.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7.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二、建材

1.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水泥粉磨站

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建筑陶瓷生产线、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纸面石膏板生产线、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粘土空心砖生产线、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4.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5.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

三、机械

1.凿岩台车制造项目、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小矿车制造项目、绞车制造项目、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筛分机制造项目、旋流器制造项目、采煤机制造项目、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2.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3.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制造项目

4.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

5.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制造项目

6.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

7.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8.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制造项目

9.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0.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电力变压器制造项目

11.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

12.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通用类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13.短炉龄冲天炉、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

1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

15.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

16.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

17.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

18.亚硝盐缓蚀、防腐剂

19.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锻造用燃煤加热炉、手动燃气锻造炉、蒸汽锤、弧焊变压器、含铅和含镉钎料

20.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普通铸锻件项目

21.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

22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55)及其派生系列,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23.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手动插秧机、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双盘摩擦压力机

24.含铅粉末冶金件

25.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

四、轻工

1.人造革生产线、牛皮生产线、塑料袋生产线

2.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

3.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

4.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5.平缝机、包缝机

6.电子计价秤、电子皮带秤、电子吊秤、弹簧度盘秤

7.电子汽车衡、电子静态轨道衡、电子动态轨道衡

8.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玻璃瓶罐生产线,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玻璃窑炉

9.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10.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1.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磺化装置

12.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13.海盐项目、矿(井)盐项目

14.单色金属板胶印机

15.单条化学木浆、化学机械木浆、化学竹浆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16.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17.原糖加工项目及处理甘蔗、甜菜项目

18.酒精生产线、味精生产线、浓缩苹果汁生产线,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19.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油料加工项目,油菜籽、棉籽、花生等加工项目

20.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21.屠宰建设项目、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22.酵母加工项目

23.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五、其他

1.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

2.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项目

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企业投资项目

4.国家、省其他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

5.所有煤炭项目、石化化工生产项目、钢铁冶炼及生产相关项目、有色金属开采冶炼及生产项目、黄金开采冶炼及生产项目、纺织生产项目、卷烟加工项目、消防器材生产项目、民爆产品生产项目等不符合临空经济区规划的项目

6.项目单位能耗超过同行业准入标准;项目单位能耗超过全市工业上年平均水平、对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附件2

 

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标准,规范项目准入管理,确保入驻项目质量,结合资阳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入驻临空经济区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入驻项目,根据其对临空经济区本级财力贡献,可享受临空经济区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

第四条  在资阳市临空经济区建设指挥部统筹指挥下,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准入相关工作。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项目准入条件

第五条  项目入驻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临空经济区总体规划、战略规划、产业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三)符合《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产业清单》所列的重点引入产业;

(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要求;

(五)企业在政府管理、银行信贷、行业评价等方面无征信问题,上年度经审计机构确认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六)入驻项目投资方必须在临空经济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缴纳各项税款;

(七)入驻外商投资产业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为《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产业清单》所列重点引入产业,招商引资项目需达到准入条件方可入驻临空经济区。

第七条  购地项目投资强度及税收强度准入条件

(一)制造业

电子信息: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5万元/亩。

智能制造: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5万元/亩。

其他制造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16万元/亩。

(二)服务业

电商物流: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

医养健康: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流转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

总部经济: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

科研教育: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文化创意: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

其他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

(三)都市农业

生态旅游类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20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6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15万元/亩。流转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

都市现代农业类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流转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4万元/亩。

第八  租赁厂房、租赁工业用地或进驻楼宇项目,按第七条所列产业类别的税收强度作为准入条件。

第九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行业前1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临空经济区设立企业总部项目;社会资本建设“园中园”自主招商项目;重点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型企业(团队)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入驻及监管

(一)入驻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项目投资方取得项目用地后,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前,应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与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产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方面的准入指标以及相关退出机制。

(三)用地单位应严格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产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约定开工建设。对未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用地企业,降低或取消企业应当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限制参与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土地交易活动;涉嫌土地闲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开展考评,考评达不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方面约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降低或取消企业应当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限制参与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土地交易活动。招商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产业项目履约书有约定土地收回的,按约定收回土地。

(五)产业用地出让后不得擅自转让。但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转让的,须达到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产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条件,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满足临空经济区新进项目的相关准入要求,且转让须按程序报批。对不符合转让规定和未经批准转让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为入驻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和监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综合反映单位用地面积内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建筑物、设备等实物投资以及购买土地所支付的价款)。

税收强度是指年纳税额/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综合反映项目在单位用地面积内创造税收的效率。

本级财力贡献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临空经济区的留成部分。

第十三条 办法由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3

 

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要素聚集,推进产业导入及培育,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临空产业集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发〔201912号)精神,结合资阳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资阳临空经济区招商引资产业清单》所列重点引入产业类项目,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临空经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八年内不迁出临空经济区的投资企业。

第二条  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贡献,由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政策与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投资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期效益、税收贡献、环保和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等绩效约束指标后,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纳入投资合同条款。

第三条  管委会严格按照投资合同约定事项兑现优惠政策,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工业项目支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让结合、使用标准厂房、大宗用地分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的,按使用年限占最高年限的平均系数法或年期修正法确定出让(租赁)底价。对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70%给予补助,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兑现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在临空经济区固定资产(不含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四)厂房租金补贴。租用厂房的工业企业,达到投资合同约定事项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

(五)物流成本补贴。当年全部财力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每年2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六)财政政策支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对临空经济区本级财力贡献,按每年50%的比例,连续10年在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服务业项目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服务业项目用地可通过出让、入股、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项目用地出让实行净地出让,市政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临空经济区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项目的企业,实缴土地出让价款达到3000万、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财政政策支持。对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按其对临空经济区本级财力贡献50%的标准,连续5年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总部经济支持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对临空经济区本级财力贡献的50%,连续5给予企业支持

第七条  都市农业项目支持政策

(一)产业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引进都市农业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各级支农项目资金,支持建设都市农业类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投资观光农园、民宿农庄及田园综合体等都市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完成额4%、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土地流转费用补贴。对流转土地投资都市农业项目,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且租赁期达10年以上,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实际流转费用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在临空经济区新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人才支持政策

(一)企业对临空经济区本级财力贡献当年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在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经认定可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临空经济区本级财力贡献的10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高层管理人员的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等情况,由管委会协调入学事宜。

(二)纳入全市统一引才计划引进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按照《资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引导扶持

(一)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临空经济区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对企业给予引导扶持。

(二)对设立在临空经济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在临空经济区新增股权投资实际出资额的1%进行补助,对投资同一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补贴后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者不再享受本补助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十  管委会是本政策的兑现主体。

第十  次年第一季度由企业向管委会在应享受的政策范围内提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明确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经管委会组织认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兑现。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  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运行一窗受理,建立项目专员制,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管委会招商引资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所有审批事项。

建立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制度,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容缺后补、先建后验、并联审批等行政审批改革。

第十  建立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制度,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由管委会指定机构统一受理,除进入司法程序外,所有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第十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或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其规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引进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行业前1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临空经济区设立总部项目;社会资本建设园中园自主招商项目;重点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型企业(团队)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十  临空经济区区域内企业,新建项目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同等享受本政策。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以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本政策规定的支持时间。

二十  本政策由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政策自2020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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