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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2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3-08 发布日期: 2016-03-08 文  号: 资府办发〔2016〕12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办发〔2016〕1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共建共享管理办法》《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维护更新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共建共享管理办法》《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维护更新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推广应用,扩大平台应用领域,使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资阳项目是资阳市各行各业建设业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的基础性工程。项目成果可为各政府部门提供统一、权威、规范的基础地理数据支持和平台,广泛应用于城市规划管理、交通路网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监测、水利防洪预警、林业生态保护、人口信息管理、卫生疾病防疫、应急指挥、公共安全管理、市容环境管理等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项目成果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推广应用要求



  第四条 按照“全市一张图、一个高程系、一个坐标系”的总体要求,所有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的应用系统建设,均以数字资阳项目成果为基础,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符合部门业务特点的二次开发,确保新建项目能在机关、事业单位内实现成果共享。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需求牵引、统一设计、多元投资、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安排、将数字资阳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和管理维护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平台稳定运行,确保基础地理数据现势性,稳步推进部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重要基础地理数据更新维护资金,依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的更新年限,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分年安排。市级部门推广应用项目资金,在争取国家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数字城市推广项目支持和省垂直管理部门支持的同时,市政府根据市级部门业务需求缓急程度,分年安排一定项目配套资金予以支持,促进数字资阳项目成果发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各县(市、区)政府应逐步建立完善本地城市建设区1:500或1:2000重要基础地理数据库,并纳入市级公共平台数据库统一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在不断总结完善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地理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今后,政府各部门在建设地理信息应用项目时,必须首先充分利用数字资阳项目已有的成果数据。原则上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需要时,所需基础地理数据由项目成果管理部门无偿提供。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节约财政资金,市政府今后不再新批、新建、新购已有的同类基础地理数据项目。

  第七条 着力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本着“边建设、边培养”的思路,广泛开展gis知识培训,普及地理信息应用常识;选派部分专业人员到外地学习深造,逐步造就一支本地的gis人才队伍,为部门应用开发储备人才。

  

  第三章 推广应用流程



  第八条 各部门如申请使用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凭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投入经费批准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向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保 密



  第九条 数字资阳项目重要基础地理数据均为涉密数据,国家对使用和管理涉密数据有严格的规定。为确保涉密数据安全,规范使用管理程序,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认真做好基础地理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各地、各部门在应用建设中,凡有基础地理数据需求的,可以向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并按项目成果数据保密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数据使用报批手续,落实数据安全保密责任。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中使用了涉密数据的,必须认真做好保密处理,通过保密审查,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共建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共建共享,避免地理空间信息资源重复建设,需要逐步建立信息服务机制,以确保地理空间信息在政府部门内部共享,同时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资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共建、共享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原则



  第三条 信息交换原则

  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采集或产生地理空间信息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交换与共享。

  市人民政府鼓励其他产生和拥有地理空间信息的组织和单位,依法参加地理空间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在地理空间信息共建与共享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管理体制

  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市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资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市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平台及其运行机制和制度,承担组织制订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政策、技术标准,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地理空间信息共建与共享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的管理和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职责

  市、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所属的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市、县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具体工作。

  各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具体承担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对交换的地理空间信息进行处理、集成、整合,管理和分发、提供地理空间信息。

  

  第三章 数据标准和交换接口标准



  第七条 定位基准

  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信息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定位基准。

  第八条 交换与共享数据标准

  采集和更新用于交换与共享的地理空间信息应当执行资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工程建设的《资阳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建设规范》(包括资阳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规定、资阳市政务版地理框架数据规定、资阳市公众版地理框架数据规定),其他专题数据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规定的数据标准。

  以上数据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补充制定地方或部门数据标准。市级数据标准由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市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第九条 特殊数据标准

  采集和更新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确实不能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统一信息标准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应数据转换标准,确保地理空间信息的兼容和快速转换。

  第十条 交换接口标准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全市范围内的空间信息的自动交换共享与互操作,公共信息平台采用《资阳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建设规范》统一接口标准。

  

  第四章 采集与更新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分工

  (一)测绘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包括测绘基准与大地测量成果数据,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各种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数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等;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采集和更新与履行职责或者专项业务工作需要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委托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空间定位和空间化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 数据更新要求

  因规划、建设、自然作用等原因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使地理景观发生变化的,或者地址匹配信息改变的,负责相关地理空间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采集或者收集变化后的地理空间信息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和更新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信息应当保证质量,对用于交换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采集、更新数据所需的经费

  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的采集、更新经费在基础测绘经费中列支。专题地理空间信息采集、更新经费,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或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交换与共享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交换平台

  市、县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平台及其运行机制和制度。建立和运行维护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平台及其运行机制和制度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支出。

  第十六条 数据交换内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向同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提交用于交换的地理空间信息及其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需要提交的具体内容有调整和增补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数据交换程序和时限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两次按规定向市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提交用于交换的更新后的专题地理空间信息及其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专项工作应当在项目完成并采集数据后的两个月内向市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提交专题地理空间信息及其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地址匹配信息应当在数据更新后的一个月内向市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提交。

  第十八条 数据交换方式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应当通过相应的交换标准和模型,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在线交换、离线拷贝交换等方式,实现不同数据格式、不同数据库之间的相互操作,实现地理空间信息的跨平台、跨系统交换与共享。

  第十九条 数据检查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专题地理空间信息、地址匹配信息的标准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数据集成整合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专题地理空间信息后,应当以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在两个月内集成和整合成可以返回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地理空间框架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提交的异构地理空间信息,由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进行处理或者格式转换后,再予以集成、整合。

  市、县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对本行政区域交换的地理空间信息经处理、集成、整合后,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提交地理空间信息及其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历史数据保存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和经集成、整合的地理空间信息建立历史档案和目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数据返回方式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对集成、整合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经脱密处理后,根据不同需求,通过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平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返回和提供。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全要素和涉密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的,通过政府内网或者离线拷贝的方式返回和提供,严禁通过互联网和公共服务网络进行数据传递和交换。

  涉密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的提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换共享权利

  参加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无偿获得和使用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二)无偿获得和使用同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集成、整合的地理信息数据;

  (三)无偿获得和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用于交换的专题地理空间信息及相关资料;

  (四)利用政府专网无偿在线访问和浏览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平台的各类信息数据;

  (五)按许可协议相关约定事项在线无偿传输或者下载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与提供

  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经检查处理和集成整合后,其目录、元数据和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地理空间信息,在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市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中心门户网站在线访问和浏览各级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的各类地理空间信息目录、元数据以及可以公开的地理空间信息。

  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向相应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机构订购和索取,专题地理空间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订购和索取。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交换与共享的地理空间信息,产权归属不变,其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有关部门、单位、个人从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获得的地理空间信息,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交换机构权利限制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向第三方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用于交换的地理空间信息及其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利用上述地理空间信息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增值性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换信息的安全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健全和完善安全保密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平台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换机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理空间信息交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地理空间信息丢失或者损坏的;

  (二)没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和经集成、整合的地理空间信息建立历史档案和目录,并妥善保存的;

  (三)没有按规定完成地理空间信息集成、整合工作,并及时返回和公布信息数据的;

  (四)没有按规定更新交换平台信息数据的;

  (五)违反规定向第三方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用于交换的地理空间信息及其相关资料,或者擅自利用上述地理空间信息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增值性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向其提供其他部门和单位交换的地理空间信息;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提交按规定应当交换的地理空间信息,严重影响交换与共享工作的;

  (二)采集和更新专题地理空间信息不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定位基准的;

  (三)用于交换与共享的地理空间信息不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或者不配合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相应数据转换标准,确保地理空间信息兼容和快速转换的;

  (四)提交用于交换的地理空间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五)未按规定采集和更新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的;

  (六)将交换与共享的地理空间信息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工作的;

  (七)对于应当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法律责任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维护更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的数据管理、运行和维护,实现数据安全和数据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等国家信息安全技术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和基本要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应由项目承建单位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本着科学、高效、共享、保密的原则进行数据的汇交接收、组织建库、数据存储、运行与维护、数据更新、共享交换等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数据管理的安全和规范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数字资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 数据维护



  第四条 数据接收管理

  (一)数据的接收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数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通过验收、数据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数据汇交责任人限期改正。审核通过的,应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证明;

  (二)接收到的数据,对数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应对汇交单位开具数据接收凭证;

  (三)涉密数据的汇交须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涉密数据不得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服务网络进行汇交。

  第五条 数据组织与存储管理

  (一)数据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的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二)数据保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

  (三)数据管理部门要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以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为依据,制订或采用相对统一的数据文件命名规范、数据分层、数据表结构、元数据标准等,形成统一的数据管理模式;

  (五)数据入库前,按照数据组织方式进行必要的数据过滤和整合,以形成统一、规范的数据库;

  (六)根据专题、区域、类型等特征建立数据资源目录,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和共享服务;

  (七)数据的组织、存储、检索方式可根据应用管理需求,选择行政区划单元或按标准分幅等方式存储;

  (八)根据在线、近线、离线数据量需求,确定一级磁盘阵列、二级存储设备和磁带库存储设备容量比例,建立与业务应用要求相匹配的分级存储策略,并能够实现数据在不同存储介质的有效迁移。

  第六条 数据运行与维护管理

  (一)应指定专人对数据日常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并制定应急故障处理机制,定期对各系统进行维护和性能调优;

  (二)制定全备份、增量备份、累积备份等备份策略,并能使数据备份工作以自动方式进行,采用多层体系结构的备份软件,实现数据备份的统一管理,保证数据一致性,根据应急处理等级和响应时间要求,及时处理系统故障,保障数据库正常运行;

  (三)在出现系统崩溃后,应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数据库的还原与恢复,恢复方式可采用全盘恢复、个别文件恢复和重定向恢复等方式,采用灾难恢复技术,应支持对整个系统的恢复;

  (四)定期对数据的运行状况进行审核和评价,查看系统是否仍处于有效适用状态,为数据中心数据管理与维护工作的改进和扩展提供依据。

  第七条 数据安全管理

  (一)所有汇交的数据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数据资料管理规定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二)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数据安全工作,并与关键岗位人员签署岗位安全协议和保密协议;

  (三)应采用数据加密、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及内容防篡改等技术,防止敏感数据被非法访问、修改和破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四)应具备数据访问的身份鉴别、安全标记、访问控制、可信路径、安全审计、剩余信息保护等功能的用户识别系统,按照“用户级别及权限”的规定来授权用户对资料的访问,防止越权访问或未授权的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修改或破坏数据;

  (五)对于通过非网络下载形式提供的数据共享服务(包括涉密数据),定期将数据提供合同、协议或其它有效凭证的复印件等进行归档和备案;

  (六)重要大型数据库必须运行于专门的服务器或工作站上,并实现异地备份;

  (七)涉密数据资料的存储、传输、共享、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八)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数据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数据更新



  第八条 建立数据更新规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可用性。数据更新工作由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具体办理。

  第九条 四川省第二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院负责提供资阳市小比例尺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工作,市测绘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资阳市大比例尺的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工作。原则上每年五月份前,更新上一年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可靠。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单位负责部门专题数据及有关示范项目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适时更新工作。

  第十条 数据保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数据更新制度,明确数据更新的流程、操作权限、操作规范、监管措施、审核制度等内容,并建立历史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十二条 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数据,由数据保管部门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清除并留下可追溯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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