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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2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3-18 发布日期: 2016-03-18 文  号: 资府发〔2016〕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发〔2016〕1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取和减免行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

  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事业发展,经规定程序批准,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我市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主要包括: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水土保持补偿费;5.白蚁防治费;6.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各执收单位务必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认真组织收取(详见附件1),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基金)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国家、省制定的减免政策,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

  二、从严控制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

  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减免政策,并对减免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详见附件2)。目录以内的投资项目,经市、县政府批准进行收费减免。国家和省规定有减免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时予以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前未明确或未公告的,原则上不予减免。

  三、切实规范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查和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进入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原则上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收取。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协调、监督好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严格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收费按规定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制度,严禁体外循环,坐收坐支,挤占、挪用。

  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可以减免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减免申请。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初审后,转给相关执收单位审核,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提出书面减免建议,政务服务中心汇总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以项目为单位书面报同级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或市长、县(市、区)长审批。

  单个项目单项收费(基金)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关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的收费减免,由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中,是否属于公益性事业项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项目的性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四、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取、减免的协调、管理

  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检查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防止发生少报少缴多建等违规行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不流失。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统一收取、减免审查和统计分析等制度,简化、规范收取和减免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使用效益。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

  原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

  2.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目录

  3.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控制标准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 准 法定依据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资府办发〔2003〕110号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0.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资府办发〔2003〕110号
3 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
4 水土保持补偿费 2元/平方米(征占用土地面积) 发改价格〔2014〕886号、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
5 白蚁防治费 基础部分:1.5元/平方米;

  1-3层:0.5/平方米。
资府办发〔2003〕110号
6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川财综〔2007〕48号
备注 以上是市本级的收费标准及法定依据,各县(市、区)按本级的收费标准及法定依据执行。

  

  


  

  

  

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目录

  



  一、市政(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城市道路

  (二)城市桥梁

  (三)城市隧道

  (四)供、排水设施(公共设施)

  (五)防洪设施

  (六)污染治理设施

  (七)园林绿化设施

  (八)城市广场

  (九)公厕

  (十)垃圾库

  二、公益性事业发展建设项目

  (一)部队(含武警)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

  (三)大专院校(含职业培训)教学用房和非经营性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

  (四)中小学校教学用房、校舍安全工程及其非经营性配套设施

  (五)幼儿园、托儿所和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社会福利设施

  (六)医疗机构建设

  (七)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八)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备注:国家、省有新的减免项目的从其规定。

  

投资项目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控制标准

  

序号 项目

  类别

  


  费种
市政(含工业园区)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
公益性事业发展

  建设项目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川价字非(1992)107号第四点的规定免收。 按川价字非(1992)107号第四点和国发〔2007〕24号第五点的规定免收。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按财综〔2015〕57号第五点的第(一)项的规定免收。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四条、财税〔2014〕77号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规定免收或减半征收。
4 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财综〔2014〕8号、川财综〔201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免征。
5 白蚁防治费 按财综〔2015〕57号第五点的第(一)项、财税〔2014〕77号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规定免收或减半征收。
6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按财综〔2015〕57号第五点的第(一)项的规定免收。
备注 国家和省有新的减免政策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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