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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3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3-27 发布日期: 2016-03-27 文  号: 资府发〔2016〕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发〔2016〕14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7日
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按照减量化生产、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重的要求,实行以种定养、适度规模、标准生产、种养循环、分类施治、激励引导、严格执法、疏堵并举,促进畜牧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督查考核问责的工作格局。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依法划定和公布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应根据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现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限期整治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建立县级领导挂片包场督办,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监管、农业部门指导服务、乡镇政府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应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加大财政投入,扶持畜禽标准化生产和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对污染严重的散养密集区开展重点整治,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位于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算和考核;督促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登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应科学编制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实施标准化养殖、种养循环利用等涉畜项目;推行标准化健康养殖;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用干清粪、水泡粪等减量化节水工艺;配套建设粪污和病死畜禽收集储存、制取沼气、堆肥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沼液提灌、田间储存、排灌管网等种养循环利用设施;配套足量的粪肥还田土地消纳面积。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宣传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将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贷款贴息、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环评咨询费用补助等扶持政策。

  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划定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协助做好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划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场执法的秩序维护,依法查处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的日常监管及污染防治,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须符合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登记,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确保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养殖场、养殖小区须将饲养品种、养殖规模、防治工艺、粪污收集处理及利用设施数量和分布、消纳土地面积、管护责任人等信息就地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动物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产业发展的首位,把发展适度规模、坚持种养结合、推进循环利用作为产业发展的方向,把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作为产业发展的核心,把壮大产业龙头、培育经营主体、促进产业融合作为产业发展的动力,把创新机制模式、打造地域品牌、提升综合效益作为产业发展的重点,合理布局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基地和示范园区,明确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发展总量。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施治、重点突破”的要求,科学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将生猪、奶(肉)牛养殖作为污染防治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年度计划、防治工艺、具体要求、保障措施,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平。2017年前,确保9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处理与利用设施;2020年前,50%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实现种养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生态脆弱区等区域;

  (三)沱江、涪江和九曲河、阳化河、绛溪河等重点流域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止养殖区域应划定到村。禁养区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在2017年底前分期分批关停或向适养区搬迁。

  第十三条 限制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区域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沱江、涪江和九曲河、阳化河、绛溪河等重点流域两侧2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限制养殖区域内严格限制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限期配套完善粪污收集、处理与利用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关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登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符合动物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

  (四)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五)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管理制度健全,技术规程科学,养殖档案规范;

  (七)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能正常运行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并就地公示相关信息;

  (八)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养殖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四章 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推广“牧—沼—菜(果、林)”种养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健康养殖+高效种植”一体化的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园区。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两分离、两配套”的要求,建设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干粪堆放、制取沼气和沼液储存、提灌、排灌等设施设备,根据环境承载能力,配套足量的消纳土地面积。干粪通过就地堆肥腐熟,就近还田或作为生物有机肥加工原料。沼液通过发酵、曝氧或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处理,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就近还田利用,发展优质高效种植。

  第十六条 探索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养殖企业支付治污费用、政府配套政策支持的养治分离模式,围绕柠檬、水果、蔬菜等种植基地,配套建设粪肥运送、储存和利用的设施设备,实现粪肥专业化处理、市场化运作、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有资本、有市场的第三方企业利用畜禽粪肥、农作物秸秆和废弃动物等资源,开展集畜禽粪肥加工和废弃动物无害化处理于一体的区域性、规模化、专业化的生物有机肥生产。

  

  第五章 治 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散养密集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弄清区域分布、场区数量、饲养品种、养殖规模、生产条件、治污工艺、治污设施、利用方式、污染状况等情况,建立档案,实行台账管理,按照“疏堵并举、综合施治、一场一策”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施治、分步实施。

  位于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散养密集区要制定年度关停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全部关停。

  位于限制养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场制定整治方案,控制养殖规模,限期配套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养殖废弃物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位于适养区内的治污设施不配套、种养结合不紧密、循环利用不充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照适度规模、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和前端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并重的技术要求,逐场制定整治方案。

  整治方案要严格按照《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规范(试行)》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逐场明确养殖规模、防治工艺、配套设施、利用方式、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关停的基本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关停或搬迁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决定书;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养,不再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等;

  (三)彻底清理养殖场内外的养殖废弃物,主要生产设施去功能化;

  (四)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整治的基本要求:

  (一)采用干清粪、水泡粪等节水工艺,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粪污通过管道或加盖的沟渠汇入收集池,配套干湿分离设备;建设专用的干粪堆放场,做好防渗防雨防溢流处理,采用条垛式、机械强化槽式和密闭仓式堆肥等技术对固体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渗出液统一收集汇入储液池。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养殖场开展有机肥加工。

  (二)根据养殖规模和粪污治理方式,由专业机构或部门科学规划设计,配套相应的沼气池、储液池等设施,采用沼气发酵、高效厌氧、自然生物处理等技术对液态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沼气池、储液池要设置人员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业人员定期维护。

  (三)配套建设化尸池、焚尸炉或冷冻室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建立粪污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场内外环境整洁,并如实向社会公开养殖废弃物治理与利用的相关信息。

  (五)已建成投产且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散养密集区整治的基本要求:

  (一)养殖农户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和粪污收集转运方式相匹配的粪污收集暂存设施,做到干湿分离和雨污分流。

  (二)统一建设固体粪便集中堆放、转运或加工设施设备和污水集中收集利用设施,实现粪肥、沼液还田综合利用。由第三方处理的需签订养殖废弃物收集、加工、利用协议并执行到位。

  (三)建立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管理制度,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监管,责任落实,加强治污设施日常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周边环境清洁有序,无养殖废弃物乱堆乱放,无养殖污水乱排乱放。

  (四)就地公示散养密集区内的养殖农户、控制规模、实际存栏、治污设施以及粪污收集利用方式、监管人员、管护责任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展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查,重点对挂联领导、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人员到位、工作落实、整治进展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验收工作,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档案,做到分场建册,分类归档。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积极争取标准化养殖、循环经济建设等涉农(畜)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养殖污染防治基本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改造自动化生产、智能化环控、科学化防疫、信息化管理等装备,完善种养结合循环利用设施,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要,从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扶持等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完善“两分离、两配套”设施,和散养密集区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循环利用相关设施;支持实行养治分离的高效种植专合组织建设粪肥运送、储存和利用的机具、设施和管网;支持利用畜禽粪便、病死畜禽以及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对有机肥生产、使用给予补助;支持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粪肥发酵、沼液还田、改善环境等试点示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涉畜项目会商审查制度。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改善条件、提升水平、示范带动的原则,优先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循环利用设施,对不符合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纳入项目规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生猪常年存栏500头以上;肉羊500只以上;奶(肉)牛100头以上;家禽2万羽以上;家兔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养殖小区是指,养殖户5户以上,生猪常年存栏10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蛋禽存栏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的养殖小区。

  散养密集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集中成片,以家庭分户经营为特征,以适度规模专业大户为主体,养殖总体数量较大的畜禽养殖专业村或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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