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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41 公文种类: 意见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5-25 发布日期: 2016-05-25 文  号: 资府发〔2016〕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发〔2016〕24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资阳中心城区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土地收储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工业布局,加快资阳中心城区“一城三区”和产业园区建设,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工业园区设立及用地行为通知的通知》(资府函〔2008〕2号)精神,在总结若愚粮业搬迁试点作法的基础上,参照周边城市经验做法,特制定资阳中心城区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土地收储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资阳中心城区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企业原址土地规划用途不再是工业。

  (二)企业自愿申请退出中心城区入驻资阳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

  (三)原企业搬迁入园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生产技术水平、产能高于原址企业。

  二、支持政策

  经批准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自行出资将原址全部土地整理成净地,交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依法按程序收储后,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工业企业原址土地按现有城市规划出让后,土地总价款的55%安排给企业,作为企业原址土地收储成本及企业搬迁补偿、补助和技术改造扶持,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5%作为政府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资金。

  (二)工业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原规划为城市道路、市政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部分,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按工业用地原土地出让价款加上资金利息给予收储补偿,资金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时间按土地已使用年期计算,不计复利。工业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上述第一条进行收储补偿。

  (三)资金拨付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在原址土地出让并缴清土地价款后,由市财政局按企业入园新建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给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支付给企业。

  三、实施程序

  (一)自愿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退城入园申请,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商规划、国土资源、园区等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启动实施。

  (二)工业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意见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生产技术水平、产能高于原址企业的原则,实施入园项目建设。

  (三)工业企业自行出资将原址土地整理成净地,并解除原址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设置的抵押登记,将土地交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收储。工业企业原址土地中规划为城市道路、市政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该部分土地在工业企业原址搬迁时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同步启动收储。

  (四)市规划局出具工业企业原址土地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土地出让工作。

  (五)原址土地出让并缴清土地价款后,市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5%按企业入园新建项目进度拨付给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支付给退城入园企业。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次拨付:企业入园新建项目取得开工令并正式入场开工后拨付60%,企业入园新建项目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拨付20%,企业入园新建项目验收投产后拨付20%。入园项目建设进度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商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资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工业园区设立及用地行为通知〉的通知》(资府函〔2008〕2号)中第六条关于“退二进三”政策规定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废止。

  (二)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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