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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4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7-11 文  号: 资府办发〔2016〕46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办发〔2016〕46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主城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主城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资阳市主城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资阳市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居住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党组织及社区办公用房、综合性社区服务站、社区党员活动室、老年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社区青少年活动室、社区图书室、档案室、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地面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的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是指综合社区办公服务和养老服务设施功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建筑。

第四条 新建和旧城改造不少于100户的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每100户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集中配建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

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拍卖文件中规定需要配建社区办公用房的,须在首期开发建设中建设。若多期开发项目的应在首期建设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

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位置要适中,应位于临市政道路或交通性道路、小区出入口,所处楼层原则上应在建筑临街面的一层或二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架空层),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无障碍设施及厕所等完备的使用功能,方便群众办事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居住类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建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的流程:规划部门将无偿配建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的要求纳入规划条件通知书→国土部门在土地拍卖文件中设定无偿配建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的相关条款,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审定项目设计方案后将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规划情况函告民政部门→办理建设开工许可证→民政部门参与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现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移交协议→民政部门将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交付社区使用。

第六条 无偿配建的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属国有资产,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后再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在雁江区国资委名下,交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管理、使用。

第七条 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属公益用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居委会按规定使用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单位)在审批、验收、办证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无偿配建了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对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投资的居住建设项目参照房地产开发居住类的建设项目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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