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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7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7-07-25 文  号: 资府办函〔2017〕147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函〔2017〕147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供应和收储过程中土壤环境质量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在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中的作用,确保土地供应和收储过程中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供应和收储过程中土壤环境质量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土地供应的土壤环境质量审查机制

  凡应按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或应按照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须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供应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审查。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1.强化土地出让前期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组织开展拟出让地块前期调查,核实拟出让地块是否达到 “净地”条件,并负责函告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地块出具规划用途和规划红线图,并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和规划红线图函告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拟出让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严格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及处置。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能否进入供地程序的审查意见,并结合相关供地质量要求和规划用途,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提出治理与修复的意见,制定治理和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治理与修复意见和方案,经市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治理与修复并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符合相关供地质量要求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函告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开展地籍调查、地价评估,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土壤环境质量审查意见等内容。土地出让方案应征求发改、环境保护、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意见。

  4.规范公告及交易活动。土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并按照资府办发〔2015〕33号文件要求开展土地出让活动。出让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划拨(协议出让)供地

  1.切实做好规划选址。规划部门负责召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规划选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拟选址范围的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拟选址范围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规划部门;规划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出具规划选址意见。

  2.严格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及处置。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拟选址范围的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向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结合相关供地质量要求和规划用途,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提出治理与修复的意见,制定治理和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治理与修复意见和方案,经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治理与修复并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符合相关供地质量要求后,规划部门方可同意选址。

  3.完善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土壤环境质量审查意见等开展项目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和业主单位的用地申请开展地籍调查,并函告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部门负责出具拟划拨或协议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严把政府审批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向当地政府呈报项目用地请示。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还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地价评估。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划拨用地或协议出让结果在相关媒体公示。出让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出具划拨决定书或与业主单位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对已选址、已立项的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请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及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相关供地质量要求和规划用途,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提出修复与治理的意见,制定修复和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审查机制

  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须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审查。

  (一)严格审查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分别向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规划部门负责对拟改变土地用途地块出具审查意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拟改变土地用途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严格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及处置。土地使用权人须对拟改变土地用途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出具是否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提出修复与治理的意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相关规定开展治理与修复。

  (三)有效开展地价评估。经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核实地块权属情况、踏勘现场,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改变土地用途地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

  (四)着力强化政府审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土地评估结果,草拟改变土地用途请示并呈报当地政府审定。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政府批复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立健全土地收储的土壤环境质量审查机制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须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审查。

  (一)严格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及处置。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能否进入土地收回程序的审查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拟收回土地的收储要求和规划用途,对不符合相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提出治理与修复的意见,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相关规定开展治理与修复。

  已收回的前述行业企业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请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及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相关收储要求和规划用途,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提出治理与修复的意见,制定治理和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切实履行告知、听证程序。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治理与修复意见和方案,经相关责任人治理与修复并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符合相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属无偿收回的,应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拟收回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要求、且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属有偿收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会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通知土地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严格依法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国有土地无偿收回方案或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方案,草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并呈报当地政府审定。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依法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并收回、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属有偿方式收回的国有土地还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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