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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9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7-12-13 文  号: 资府办发〔2017〕8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7〕84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资阳市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6〕7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政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工作开展。

  (一)民生保障。包括社会救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慈善事业发展等。

  (二)养老服务。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智慧养老服务、社会互助养老服务、养老人才储备、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等;

  (三)社会治理。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社区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项目;

  (四)专项社会服务。包括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文化建设、殡葬改革、婚姻服务、收养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运用因素测算、竞争立项、规划分配、依据实效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同时提供设立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绩效目标。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专项资金预算应精细化,明确具体项目、具体规模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财政部门初审后报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再按程序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用途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或国家政策调整,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失去意义,或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相关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和资金规模的;

  (三)专项资金的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终止、调整或者撤销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一)用款申请。市级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县级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市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保项目申报科学合理、真实、完整。

  (二)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民政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市领导意见,按照规定做好资金统筹安排和分配下达工作,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和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和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结转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确需继续实施并安排资金的项目,重新申请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检查。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应在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以及监察部门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修正。

  第十九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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